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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被告人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6-13 23:17:48 浏览:27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起诉

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封面语: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与被告人严某某及时沟通后,准确提出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当事人已将平台投资人的借款均以清退,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作犯罪处理。最终获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严某某系“小x”平台股东,但其仅仅是为王x作为财务投资人代持股,严某某本人从未参与过平台的实际运营,亦未进行过任何的管理决策,所有的运营行为均系两位职业经理人郑x、李x负责,严某某本人亦未从平台取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

三、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沛文律师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与当事人沟通、梳理案情,快速抓住案件辩护要点;

2.向检察院说明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3.并与检察院沟通当事人已将平台投资人的借款均以清退,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作犯罪处理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总体认为:第一,严某某仅为“小x”平台的财务投资股东,并未参与过平台的实际运营;第二,严某某虽然通过“小x”平台发布了少量自融标,但仅系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临时发标,主观上并不具有通过“小x”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第三,严某某持股期间,“小x公司”平台投资人的借款均以清退,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作犯罪处理;第四,严某某系自首,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对于我国金融秩序的影响较大,一直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该厘清当事人于犯罪中所处的作为、作用;其次应当明确,当事人案发后存在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时,要竭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后,类案检索,通过案例梳理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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