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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1.12透水事故案,经魏巍律师、魏军律师辩护,W某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23-06-25 16:21:01 浏览:2455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四川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并引发舆论关注。

W某为水电站生产技术部主任。水电站因发电3号机组球阀需要返厂检修。于是为保障在检修期间1号、2号机组仍可以正常发电,采取了对3号机组进水管道进行封堵的施工方案,随后进入招标程序。水电站业主单位小x河公司组织进行招标,在总经理杨某以及厂长刘某1的操作下,违规招标由刘某2借用内江某公司中标,最终刘某2采购到未经检测的闷头交付水电站并安装至3号机组引水管道,W某作为本次项目的直接实施的负责人在没有收到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默许安装,在闷头安装好并进行试发电后的2022年1月12日13时4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裂,最终导致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经四川省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定,W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2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W到案并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24日被逮捕。2022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思路

魏巍律师、魏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事故的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为复杂的成因性,涉案人员较多且所涉罪名也各有不同。因此在确定相关涉案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时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判断,《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应当参照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主次责任,以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并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原因层面来看本次事故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主次问题。

(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闷头未按照承压设备制造、检验,致使闷头体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刘某2作为本次闷头体的设计、制造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闷头的质量保证承担主要义务,在因闷头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事故中也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1、闷头的质量缺陷主要系在闷头体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照《技术协议》约定以及设计要求进行制造。

2、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来看,实际中标人刘某2以及中间采购商李某应承担主要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利用闷头封堵3号机组压力钢管的检修方案不存在问题。

4、W某负责编制的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中引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要求。

(二)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讨论完刘某2应负的责任后,需要再从不合格的闷头为什么会被生产出来又为什么会被安装使用的角度再来讨论小x河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验收合格的闷头被安装并投入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中的核心原因,闷头的安装以及投入使用闷头的决定系项目副总指挥刘某1作出,因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2、从质量监管原因来看,小x河公司的质量监管义务系被动监管义务,且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为项目的总指挥杨某和副总指挥刘某1。

3、从本次闷头采装项目招标情况来看,本次招标过程存在诸多违规情况,而相关招投标工作系杨某、刘某1、曾某、刘某2主导,该四人理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4、纵观整个3号机组的检修项目,W某虽是项目具体实施人,但在项目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问题上不具有决策权,不能实质影响项目的进展,不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5、小x河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系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W某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无证据证明因闷头安装不当引发了本次事故。

综上,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层面来看,本次事故中刘某2、杨某、刘某1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W某、刘某3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层面再看事故责任的认定。

1、选任承揽人中W某不存在过错。

2、接收、安装过程中W某不存在的指示过错。

3、质量管控中的W某得过错较小。

三、要求W某能够阻止闷头的安装以及在未安排并主动前往闷头生产厂商进行质量监管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二部分 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量刑问题

一、关于W某的其他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W某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还具有积极参与救援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具体如下:

(一)根据在案的《W某到案经过》以及《起诉意见书》中所描述的到案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W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小x河公司积极向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足额的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三)W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且对辩护人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W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家庭本身经济并不宽裕。

二、关于本案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W某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二)关于刘某2的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三)针对W某宣告刑应如何确定,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四)其他类案的参考量刑

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W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前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魏巍律师、魏军律师办理该案,李颜曦律师、宋华盛律师协助办理该案。接受委托后,魏巍律师、李颜曦律师、宋华盛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对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对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向W某作出了详细的讲解。随后多次前往会见W某,了解案件情况和进展

在侦查阶段,魏巍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提出了不予批捕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机关随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4-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魏巍律师在充分与W某沟通后认为4-5年的量刑建议畸重未能达成认罪认罚具结。

在审判阶段,魏巍律师、魏军律师经过仔细阅卷以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责任认定、量刑等方面充分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对W某从轻判处。

办理结果

最终,W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W某及其家属未提出上述,对案件的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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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1.12透水事故案,经魏巍律师、魏军律师辩护,W某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23-06-25 16:21:01 浏览:2455次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四川某水电站发生透水事故,事故造成9人死亡并引发舆论关注。

W某为水电站生产技术部主任。水电站因发电3号机组球阀需要返厂检修。于是为保障在检修期间1号、2号机组仍可以正常发电,采取了对3号机组进水管道进行封堵的施工方案,随后进入招标程序。水电站业主单位小x河公司组织进行招标,在总经理杨某以及厂长刘某1的操作下,违规招标由刘某2借用内江某公司中标,最终刘某2采购到未经检测的闷头交付水电站并安装至3号机组引水管道,W某作为本次项目的直接实施的负责人在没有收到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默许安装,在闷头安装好并进行试发电后的2022年1月12日13时40分左右突然发生爆裂,最终导致9人死亡,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的严重后果,经四川省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定,W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2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W到案并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24日被逮捕。2022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思路

魏巍律师、魏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事故的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为复杂的成因性,涉案人员较多且所涉罪名也各有不同。因此在确定相关涉案人员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时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判断,《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应当参照报告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认定,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主次责任,以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并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原因层面来看本次事故中各责任人的责任主次问题。

(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闷头未按照承压设备制造、检验,致使闷头体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刘某2作为本次闷头体的设计、制造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闷头的质量保证承担主要义务,在因闷头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事故中也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1、闷头的质量缺陷主要系在闷头体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照《技术协议》约定以及设计要求进行制造。

2、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来看,实际中标人刘某2以及中间采购商李某应承担主要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利用闷头封堵3号机组压力钢管的检修方案不存在问题。

4、W某负责编制的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中引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满足要求。

(二)从事故直接原因角度讨论完刘某2应负的责任后,需要再从不合格的闷头为什么会被生产出来又为什么会被安装使用的角度再来讨论小x河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验收合格的闷头被安装并投入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中的核心原因,闷头的安装以及投入使用闷头的决定系项目副总指挥刘某1作出,因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2、从质量监管原因来看,小x河公司的质量监管义务系被动监管义务,且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为项目的总指挥杨某和副总指挥刘某1。

3、从本次闷头采装项目招标情况来看,本次招标过程存在诸多违规情况,而相关招投标工作系杨某、刘某1、曾某、刘某2主导,该四人理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4、纵观整个3号机组的检修项目,W某虽是项目具体实施人,但在项目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问题上不具有决策权,不能实质影响项目的进展,不应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5、小x河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系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W某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无证据证明因闷头安装不当引发了本次事故。

综上,从《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层面来看,本次事故中刘某2、杨某、刘某1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W某、刘某3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层面再看事故责任的认定。

1、选任承揽人中W某不存在过错。

2、接收、安装过程中W某不存在的指示过错。

3、质量管控中的W某得过错较小。

三、要求W某能够阻止闷头的安装以及在未安排并主动前往闷头生产厂商进行质量监管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二部分 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量刑问题

一、关于W某的其他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W某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还具有积极参与救援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具体如下:

(一)根据在案的《W某到案经过》以及《起诉意见书》中所描述的到案经过,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W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小x河公司积极向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足额的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三)W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且对辩护人多次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W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家庭本身经济并不宽裕。

二、关于本案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W某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二)关于刘某2的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三)针对W某宣告刑应如何确定,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四)其他类案的参考量刑

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W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前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魏巍律师、魏军律师办理该案,李颜曦律师、宋华盛律师协助办理该案。接受委托后,魏巍律师、李颜曦律师、宋华盛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W某,对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对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向W某作出了详细的讲解。随后多次前往会见W某,了解案件情况和进展

在侦查阶段,魏巍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建议,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提出了不予批捕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机关随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4-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魏巍律师在充分与W某沟通后认为4-5年的量刑建议畸重未能达成认罪认罚具结。

在审判阶段,魏巍律师、魏军律师经过仔细阅卷以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责任认定、量刑等方面充分提出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对W某从轻判处。

办理结果

最终,W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W某及其家属未提出上述,对案件的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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