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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代莉介入该案辩护,c某某被法院改判轻罪。

发布时间:2023-07-19 12:07:50 浏览:19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改判轻罪

亮点: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焦点:此罪与彼罪

封面语:C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代莉介入该案辩护,c某某被法院改判轻罪。

、案情简介

当事人C某某明知同案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以开洗浴中心为名开设卖淫场所,仍应李某某的请求为其协调关系,使洗浴中心顺利开业,从中获取利润,案发后C某某在指定地点等待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公诉机关定性不当,C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C某某并非洗浴中心的实际意义的出资人,不应为本案卖淫场所的股东,干股系卖淫场所对C某某实施帮助行为的感谢措施,不具有股份的特征;即使C某某是出资人也不应当是组织卖淫的当然共犯,其系未参与卖淫场所经营管理的股东,主观上没有共同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共同行为;

2.即使C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也应构成从犯;

C某某在本案中只是投资且投资比例及获利微乎其微,并未参与实际管理,地位、作用明显次于实际控股且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另外两个同案犯,因此属于从犯。


、办案结果

改判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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