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2021年12月 09 日02时 15 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市大学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路交叉路口东口处等待放行信号时,被同方向同车道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尾部。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 10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判处一个月五日,并处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情况:
接案后,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就血样抽取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录像逐帧分析,发现操作程序违法等诸多疑点。针对鉴定报告-血样酒精浓度检测逐步分析,发现使用了已失效的检测方法,该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经多次与二审法院沟通,最终案件被发回重审。
一、本案未经呼气酒精检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所依据的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存在抽血程序不合规,血样存储、送检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检材变质的情形。同时,鉴定方法不合法,最终形成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采血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情形。1.皮肤表面消毒材料不明,不排除因使用含酒精材料消毒,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可能性。2.针对刘某与杨某某的血样,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封装方式。3.采血人员资质存疑。
(二)鉴定所以用的检测方法已失效。
(三)血样的送检、存储过程违法。
二、刘某在得知杨某某二人报警后,于原地等待处理,应属自动投案的情形,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应予认定自首
三、刘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奋斗在抗灾救援一线对社会具有积极贡献、本案事出有因等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对刘某免于刑事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达到处罚与教育拯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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