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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李松涛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罪轻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1:11:41 浏览:91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被告人L某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亮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焦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封面语:L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万湛律所庞杰英李晓庆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会见当事人
3、会见当事人、到检察院阅卷
4、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检察院释放当事人
5、法院阅卷,李松涛律师、庞杰英律师、李晓庆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
6、参加庭审活动,撰写并提交辩护词
7、收到刑事判决书,委托事宜终结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L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L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3、被告人L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L某某当庭主动提出退赃,如其庭后有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L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五、办案结果
1、被告人L某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推出赃款共人民币4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2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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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李松涛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罪轻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1:11:41 浏览:919次

一、案件结果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被告人L某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亮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焦点: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封面语:L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万湛律所庞杰英李晓庆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L某某获罪轻处理。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会见当事人
3、会见当事人、到检察院阅卷
4、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检察院释放当事人
5、法院阅卷,李松涛律师、庞杰英律师、李晓庆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
6、参加庭审活动,撰写并提交辩护词
7、收到刑事判决书,委托事宜终结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L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L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3、被告人L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L某某当庭主动提出退赃,如其庭后有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L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五、办案结果
1、被告人L某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推出赃款共人民币4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2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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