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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强奸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积极为其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9 11:09:31 浏览:135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9号

Y某涉嫌强奸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积极为其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某餐厅员工,2023年7月26日左右在餐厅工作过程中认识了外地女子Z某,Y某与女子互加微信好友,之后开始微信聊天。后二人感情迅速升温成为男女朋友,女子入住Y某出租屋三四天后离开。8月初,该女子又主动带着衣服、化妆品等行李到Y某出租屋又住了大约三天,后其父母把她接走。2023年8月11日,女子主动联系Y某要求其前往某酒店见面,Y某前往酒店,却在一楼大堂处见到女子父母,女子父母见到Y某后即报案,Y某在酒店大堂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以Y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对Y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Y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为当事人Y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并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通过前后两次会见以及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辩护律师较为详细地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诸多疑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于此同时,辩护律师密切关注和跟进本案的报捕程序,在侦查机关报捕后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经过辩护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的主动沟通,2023年8月25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Y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8月26日中午,当事人Y某在被刑事拘留14天后获得释放并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在会见Y某时,Y某陈述其没有与涉案女子发生过性行为。辩护人认为基于Y某陈述,Y某没有实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据辩护人会见嫌疑人Y某时其本人陈述,在与涉案女子交往期间没有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基于Y某陈述的事实,Y某并未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不满足刑法关于强奸犯罪认定的前提和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Y某不成立强奸罪。

(二)若涉案女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公安机关认定Y某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那么根据Y某陈述的情况,不能推定Y某明知女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Y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幼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根据嫌疑人Y某陈述的事实,不能推定Y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1、嫌疑人Y某与涉案女子系因公司面试而相识,该女子在面试时称自己年满16周岁。从一般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惯例和涉案女子的陈述分析,Y某无法获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若涉案女子未满十四周岁,其独自离家求职谋生的行为,以及主动借住在餐吧和Y某家中的行为,都与一般幼女的生活状态明显不同。从该女子日常生活状态上看,不能推定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据嫌疑人Y某在会见时陈述,涉案女子日常穿着打扮成熟,喜欢化浓妆、穿高跟鞋,身高大概160厘米左右。从该女子的外貌、穿着打扮角度观察,不能推定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若涉案女子未满十四周岁且公安机关认定Y某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那么通过该女子身体发育状况、行为活动、衣着打扮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观察,都无法推定嫌疑人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Y某的行为不符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Y某在本案中不成立强奸罪。

 

四、办案结果

      Y某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8月25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Y某当日获得取保侯审。

 

五、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对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较为少见,也是极其慎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释明《意见》并没有采用年龄一刀切机械的方式入罪,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作为律师我们同样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同样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提出合理辩解确不明知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应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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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强奸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积极为其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9号

Y某涉嫌强奸罪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积极为其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某餐厅员工,2023年7月26日左右在餐厅工作过程中认识了外地女子Z某,Y某与女子互加微信好友,之后开始微信聊天。后二人感情迅速升温成为男女朋友,女子入住Y某出租屋三四天后离开。8月初,该女子又主动带着衣服、化妆品等行李到Y某出租屋又住了大约三天,后其父母把她接走。2023年8月11日,女子主动联系Y某要求其前往某酒店见面,Y某前往酒店,却在一楼大堂处见到女子父母,女子父母见到Y某后即报案,Y某在酒店大堂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以Y某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对Y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Y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其家属便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计思扬律师,委托为当事人Y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并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通过前后两次会见以及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辩护律师较为详细地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诸多疑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于此同时,辩护律师密切关注和跟进本案的报捕程序,在侦查机关报捕后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经过辩护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的主动沟通,2023年8月25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Y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8月26日中午,当事人Y某在被刑事拘留14天后获得释放并顺利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在会见Y某时,Y某陈述其没有与涉案女子发生过性行为。辩护人认为基于Y某陈述,Y某没有实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据辩护人会见嫌疑人Y某时其本人陈述,在与涉案女子交往期间没有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基于Y某陈述的事实,Y某并未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不满足刑法关于强奸犯罪认定的前提和基本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Y某不成立强奸罪。

(二)若涉案女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公安机关认定Y某与该女子发生过性关系,那么根据Y某陈述的情况,不能推定Y某明知女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Y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幼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案中,根据嫌疑人Y某陈述的事实,不能推定Y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1、嫌疑人Y某与涉案女子系因公司面试而相识,该女子在面试时称自己年满16周岁。从一般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惯例和涉案女子的陈述分析,Y某无法获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若涉案女子未满十四周岁,其独自离家求职谋生的行为,以及主动借住在餐吧和Y某家中的行为,都与一般幼女的生活状态明显不同。从该女子日常生活状态上看,不能推定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据嫌疑人Y某在会见时陈述,涉案女子日常穿着打扮成熟,喜欢化浓妆、穿高跟鞋,身高大概160厘米左右。从该女子的外貌、穿着打扮角度观察,不能推定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若涉案女子未满十四周岁且公安机关认定Y某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那么通过该女子身体发育状况、行为活动、衣着打扮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观察,都无法推定嫌疑人Y某明知该女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Y某的行为不符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Y某在本案中不成立强奸罪。

 

四、办案结果

      Y某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8月25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Y某当日获得取保侯审。

 

五、办案心得

       司法实践中,对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较为少见,也是极其慎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释明《意见》并没有采用年龄一刀切机械的方式入罪,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不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作为律师我们同样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的问题上,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同样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提出合理辩解确不明知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应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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