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14号
鲜某某涉嫌(),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鲜某某涉嫌重婚罪(公诉),陆青青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取得先缓后不起诉案件
罪名:重婚罪(公诉)
结果:不起诉
亮点:重婚罪(公诉);建议先后不起诉;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起诉
焦点:争取重婚罪(公诉)不起诉;社会危害性;达到重婚罪标准
封面语:鲜某某涉重婚罪(公诉),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抓住本案证据和刑事政策问题,在检委会以及讨论起诉缓刑的情况下,充分论证本案重婚罪(公诉)证据达不到认定重婚罪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小,不起诉更利于对子女抚养等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鲜某某成功获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2年03月30日,鲜某某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取保。经查,鲜某某虽与妻子王某诉讼离婚,但未离成,后诉讼终止,育有两子。2014至2021年又与张某某同居,育有两女,张某某在2019年发现鲜某某未与妻子离婚仍同居。
三、办案过程
本案是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团队首席陆青青律师为鲜某某某进行辩护。
律师介入时已经到认罪认罚送法院阶段,而检察院建议量刑为缓刑,认为造成一定社会恶劣影响,不应适用不起诉。律师与取保多次会见,第一时间拿到卷宗,分析本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明重婚罪证据标准,构罪逻辑是否充分,并在随后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中进行充分论证。
陆青青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鲜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鲜某某沟通案情
陆青青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向鲜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拿到案卷。案件承办过程中,陆青青律师多次联系鲜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陆青青律师迅速组织六合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陆青青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机关就案件在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
四、办案思路
充分论证本案不构成重婚罪(公诉)以及缓刑的危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本案定性重婚罪证据不足。
- 从卷宗反应情况看,本案虽经历时间较长,鲜某某与张某某有两个女儿,但期间分分合合,从笔录上看缺少证明存在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行为。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生活稳定也并不明显,对外都知道鲜某某是另有妻子儿子。从鲜某某笔录上看,在此期间,张某某可能还断断续续与四人交朋友,期间离开过几次,双方并不是一直在一起,因工作原因,鲜某某也长期不在家里。
2、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看,鲜某某与张某某已经分手,张某某也与案外人结婚并离婚,与鲜某某的重婚状态已然早已终结,再处罚对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不大。
2、从对子女抚养角度上看,鲜某某与妻子未离婚,也与张某某分开了,已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对四个子女一直在支付生活费、照顾,不起诉更能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生活各方面。
- 本案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子女是相同的,如果起诉重婚罪缓刑,会造成对年幼犯罪嫌疑人子女未来不良影响。
如果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必然会留下案底,根据现在刑事政策,影响最大的反而是鲜某某的两个儿子,同时又是被害人的儿子,相当于被害人儿子承担了最不利的后果。不起诉更能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鲜某某有自首情节,具备不起诉条件。在本案受害人鲜某某妻子提交谅解书的情况下,不起诉更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让鲜某某承担抚养义务。
综上意见,鲜某某的行为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更恰当,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变缓刑量刑建议改为不起诉。2023年9月22日,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川天检刑不诉〖2023〗X号)。
六、办案心得
陆青青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先论证本案争定性问题,现有证据仍然达不到重婚罪标准,然后从情理、法理、社会影响方面论证不起诉更有利社会价值,做到“法理人情”兼顾。对于公诉的重婚罪仍然需要紧抓重婚罪特殊的构罪要件,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认定、处理。这些都需要对单项法条有深刻理解,不盲从,且要能结合案件情况,生活经验,充分论证。平时要多学习,交流,在办案过程中才能发现案件真正关键点。
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陆青青律师的法律意见,把本案改成了不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六合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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