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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田某涉嫌强奸罪,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王灿林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强奸罪名改猥亵,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3-10-30 14:32:51 浏览:278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一审强奸罪名改猥亵,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亮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辩护意见可视化展示;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罪名认定问题;被害人陈述审查问题

封面语:田某被起诉认定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和王灿林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罪名认定等问题,结合对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精准理解和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田某获得轻判,检察院以强奸罪(重罪)起诉,被两级法院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轻罪)。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酒后通过抚摸胸部、阴部,拿被害人的手为其手淫的方式对时年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田某实施侵犯。被害人田某一直未将此事告知家长,直到2022年6月,在被害人田某与其父亲因学业问题发生矛盾,田某报警称被父亲殴打,并告诉警察其亲戚田某曾性侵自己,后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8月,检察院以强奸罪对田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辩护意见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2023年4月,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过程

1、审查笔录

辩护人庭前向法庭申请查阅被害人陈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承办法官依法保障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利。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在经历另一案件处理后,公安机关从晚上九时至凌晨一时许,给被害人重复做笔录,被害人当时处于明显的困倦状态;二是被害人的陈述不够清晰自然,无法完整表达事实经过,需要有一定的引导甚至诱导,被害人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笔录陈述不具有真实性。本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有三次陈述,前两次陈述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陈述不确定是否发生性关系,前后矛盾。鉴于此,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对被害人的第四次询问笔录,被害人又确认发生了性关系,而在第四份笔录中又多出前三次笔录未提及的情节。辩护人怀疑该份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申请法庭要求检察院移送该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离开法庭时天色已黑)

几天后法庭通知辩护人前往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由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辩护人只能在法院门口查阅,虽然天气寒冷,但没有丝毫影响辩护人的阅卷热情,从录像中发现办案人员在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当行为,被害人在笔录中对发生性关系的关键感知陈述“疼不疼”、“深不深”、“动不动”、“硬不硬”均不是自然表达,存在诱导性询问、指向性询问、自问自答式记录。辩护人边看录像边同步文字记录全部内容,总结出二十处不当询问行为提交给法庭。通过两次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将案卷笔录与录像作进行对比,形成口供对比示意图,改变了案卷笔录难以动摇的局面。

(法院门口阅卷)

2、走访现场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未成年被性侵案件中对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泛,本案仅基于笔录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怀疑,可能还难以改变检察院的指控,必须让客观事实“说话”。辩护人比对笔录发现,被害人与被告人关于猥亵行为的表述基本一致,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且描述具体姿势是被告人站立在床边,被害人躺在床上两腿耷拉在床边。对此辩护人产生疑问,这样的姿势在客观环境下能否完成,便到案发现场一探究竟。现场卧室内主要有一张床,一张高度只有不到50cm,只到成年人膝盖高度的床。辩护人当即觉得本案有突破了,结合现场环境来看,被害人的陈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过程完全无法实现,反而被告人供述内容更具有真实性。为了能够直观展示辩护意见使得通俗易接受,辩护人现场立即联系天倪律所漫画组对现场进行漫画展示,在庭审中漫画作为辅助说明展示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询问被告人的身高,说明该问题引起了法官重点关注。

(左图为被告人供述,右图为被害人陈述)

(现场测量)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本案指控构罪的证据体系不完整,指控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证据印证规则。

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事实仅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性器官抚摸,被告人供述前后稳定一致,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的行为。从其他证人证言看,根据证据印证角度分析,在案无其他证据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2、本案被害人对主要事实陈述前后矛盾,对指控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真实性应当予以否定,且被害人无法描述对性交过程的感知,而描述的性交姿势在现场环境中根本无法完成。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前两次陈述与最后一次陈述相互矛盾,被害人最后一次笔录中不能确定被告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阴道,这显然已经涉及到案件主要事实,并作出合理解释前两次陈述是因为太困,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形。无论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再如何强化前两次陈述,但并没有其他证据排除该矛盾。再看被害人前两次供述的情节,均没有提及到性交过程的身体感知和心理感受,以及事后身体有无异常反应,说明被害人并没有亲身经历。被害人在第一次笔录中已经明确表示只记得有过插入行为而其他已经不记得的情况之下,紧接着第二份笔录中增加了性交的姿势、更多的抚摸细节陈述,明显也不符合常理,违背客观自然规律。被害人在第二次笔录中确认被告人没有在床上而是采取站立插入,当时被害人时仰面朝天躺在床上。根据现场测量和比对,案涉行为发生地的床的高度仅有48cm,低于正常人的膝盖高度,被告人站立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成插入行为的,该客观不能也能进一步证实被害人陈述的虚假性。同时,客观书证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也削弱了控方的证明力,更加增强了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

3、本案被害人并未呈现侵害创伤后反应,且报案不及时、案发不自然。

案涉行为距报案时间尽三年,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是在被害人与其父亲的矛盾中报案,不排除以此刺激父亲情绪的可能性,案发过程并不自然。

4、量刑情节上,被告热具有坦白情节,侦查机关查获经过予以证实。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辩护意见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一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田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阅卷后多次与公诉人沟通,提出对强奸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但公诉人确信田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虽有证据瑕疵,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是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鉴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等同于成年人,被害人陈述时只要表达自然,即便前后言词不一致,也不影响真实性的认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事后第二天有购买避孕药让被害人服用的行为,可以推定发生了性关系,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案如何突破难点,鉴于公诉人内心对犯罪事实的坚信,对证据审查标准的确信,控辩双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既然沟通无果,那只能在案卷之外探寻新的思路和方法。辩护人准备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通过客观事实动摇案卷事实两个方面入手,打开辩护空间。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因而不能仅限于对询问笔录发表质证意见,更为关键的是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从中找出差异性。而在客观事实方面,通过走访案发现场,结合被害人、被告人的言词描述及现场环境,判断分析哪一方的言词更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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