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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涉嫌拐卖儿童罪在侦查机关请捕阶段黄剑荣律师介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交法律意见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3 10:22:47 浏览:133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拐卖儿童

结果:不批捕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捕

焦点:共犯或无罪

封面语:先卓刑辩团队黄剑荣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儿童被拐卖过程中运输、接送等核心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Y某成功获不批捕。

 

、案情简介

三十几年前的一个晚上,本案中两位同案人将一个约二岁的小男孩从某村带到Y的家里,因为是同村不同屯的老乡,因此,两位就到Y家借宿,当时Y也问了小孩是从哪里来的,回答就是从老家偷来的,准备拿去外地卖。因双方是老乡,为此,Y当晚就同意两位同案人在家里过夜。次日天刚亮的时候,两位就带小孩离开Y的家,但至于他们两个带小孩卖到哪里得多少钱等情节,Y均不知情,Y也没有接送、贩卖的行为,直到今年案发后接受调查后,Y才知道是H带领两位同案人将小孩卖到外地的事实。

 

、办案过程

Y某被拘捕第三天后,其家庭来到广西先卓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先卓刑辩团队核心导师黄剑荣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黄剑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到看守所多次与Y某沟通了解案情

黄剑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黄剑荣律师迅速组织先卓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剑荣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在本案中没有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其理由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Y主观上没有拐卖的目的。

2、Y事前并没有与本案其他嫌疑人共谋拐卖儿童的犯罪意图,也不是犯意提起者。

3、Y没有参与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

4 .Y主动投案。2023年9月2日公安机关打电话称办理户口问题,要求Y到某某派出所办理,当日Y就和其丈夫到派出所,之后就被带到公安局讯问。

5. Y没有前科劣迹,是老实本份的农民,且属于文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村社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6  .Y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高胆固醇血症、肾功能不全等高危重症,于2021年和2022年在BS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医嘱建议长期服药替代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

综上所述,本案中,Y没有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且具有上述行为,故对Y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准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同时,根据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本辩护人特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Y提审后综合案件事实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向某检察院请捕,辩护律师在黄金辩护“37天”内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Y某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得以取保回家。这只是取得阶段性的成功,本案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后,辩护律师才作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思路。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在三天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本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沟通,本案当事人能得以取保的原因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承做的“37天”(侦查30天+7天请捕)黄金辩护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及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回家。

通过本案,黄剑荣律师建议委托人在嫡系人被拘捕归案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不要轻信通过亲友的“司法关系”,以免耽误最佳的黄金时期辩护。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先卓刑辩团队,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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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涉嫌拐卖儿童罪在侦查机关请捕阶段黄剑荣律师介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交法律意见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拐卖儿童

结果:不批捕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捕

焦点:共犯或无罪

封面语:先卓刑辩团队黄剑荣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儿童被拐卖过程中运输、接送等核心问题,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Y某成功获不批捕。

 

、案情简介

三十几年前的一个晚上,本案中两位同案人将一个约二岁的小男孩从某村带到Y的家里,因为是同村不同屯的老乡,因此,两位就到Y家借宿,当时Y也问了小孩是从哪里来的,回答就是从老家偷来的,准备拿去外地卖。因双方是老乡,为此,Y当晚就同意两位同案人在家里过夜。次日天刚亮的时候,两位就带小孩离开Y的家,但至于他们两个带小孩卖到哪里得多少钱等情节,Y均不知情,Y也没有接送、贩卖的行为,直到今年案发后接受调查后,Y才知道是H带领两位同案人将小孩卖到外地的事实。

 

、办案过程

Y某被拘捕第三天后,其家庭来到广西先卓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先卓刑辩团队核心导师黄剑荣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黄剑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到看守所多次与Y某沟通了解案情

黄剑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黄剑荣律师迅速组织先卓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剑荣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在本案中没有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其理由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Y主观上没有拐卖的目的。

2、Y事前并没有与本案其他嫌疑人共谋拐卖儿童的犯罪意图,也不是犯意提起者。

3、Y没有参与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

4 .Y主动投案。2023年9月2日公安机关打电话称办理户口问题,要求Y到某某派出所办理,当日Y就和其丈夫到派出所,之后就被带到公安局讯问。

5. Y没有前科劣迹,是老实本份的农民,且属于文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村社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6  .Y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高胆固醇血症、肾功能不全等高危重症,于2021年和2022年在BS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医嘱建议长期服药替代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

综上所述,本案中,Y没有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且具有上述行为,故对Y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准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性。同时,根据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本辩护人特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Y提审后综合案件事实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向某检察院请捕,辩护律师在黄金辩护“37天”内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Y某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得以取保回家。这只是取得阶段性的成功,本案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后,辩护律师才作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思路。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在三天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本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机关沟通,本案当事人能得以取保的原因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承做的“37天”(侦查30天+7天请捕)黄金辩护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及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回家。

通过本案,黄剑荣律师建议委托人在嫡系人被拘捕归案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不要轻信通过亲友的“司法关系”,以免耽误最佳的黄金时期辩护。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先卓刑辩团队,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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