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W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LW涉嫌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6070987元,以非法采矿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3日作出判决。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开始履行职责,拿到卷宗并完成了阅卷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通过阅卷和会见等工作,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详细的了解。进行知识管理,律师团队经过大量的类案检索和相关法律的查阅,最终确定了质证提纲、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事实
1.主张LW主观上并不明知HH建设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不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起诉书指控从蒲LW社区非法采矿11余万立方米的证据不足,土石方量鉴定报告给出三种参考意见,人以第三种意见进行指控,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
1.主张LW等人在桥头超挖砂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即使认定将挖管网、路基的砂石外运出售,但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将开采出的矿石除自用外进行出售,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若未经许可进行出售,也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四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笔事实中不能认定被告人LW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W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4805787元的事实不予采纳。
五、办案心得
面对案情,要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入手。对事实有整体把握后,拟定辩护思路,对证据全面分析、逐个击破,并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观点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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