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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抢劫罪,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徐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16 19:03:41 浏览:135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罪

结果:减轻处罚

亮点:收集证据,认定自首;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问题;主动投案的认定;人身危险性问题

封面语:现已是高级软件工程师的L某,19年前年少无知犯下抢劫案,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徐强律师介入迅速抓住关键问题,主动作为协助赔偿,收集有利证据,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L某成功获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C某、L某、H某1经事先预谋对被害人H某12实施抢劫,于2005年8月4日晚,由X某指路,L某等人持刀,四人行至苏州市虎丘区***厂门口后,C某、L某、H某1三人翻墙进入租赁厂内,进入厂内后又进入被害人H某2的房间内并对被害人H某2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一千余元、手机等财物,在抢劫期间被告人L某使用刀具将被害人H某2左大臂划伤。后C某、L某、H某1与在厂外等候X某一同离开,四人均分得劫得的财物。被告人L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X某、C某、L某、H某1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办案过程

 L某家属经过反复斟酌决定委托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L某进行辩护。

胡钊珲、徐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与被告人L某沟通案情

通过多次与L某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及细节,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初步的判断,形成基本的辩护要点。

2.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

及时查阅卷宗,第一时间掌握在案证据材料,通过阅卷发现辩点,结合与当事人的沟通情况,形成案件整体办案思路与辩护策略;向办案人员反馈初步法律意见,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了解检方对案件的把控情况。

3.案件研判分析,制定最轻辩护策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分析研判在案证据情况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在建议检察机关在认定自首未果的情况下,提交调取对L某有利的证据申请书,敦促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清L某的到案经过,检察机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4.检察机关不采纳辩护意见,主动调取证据,出席庭审辩护

本案牵涉人数众多,同案共四被告人,经过两次庭审,庭审总用达八个多小时,庭审过程中,胡钊珲律师法庭出示了律师调取的证据,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L某犯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获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决定不上诉。

 

四、办案思路

本案发生在19年前,案发地点早已拆迁,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根据L某描述,案发场所并非居民区,而是位于工厂院内。而对于到案过程,L某描述其到案前公安机关曾与其电话联系,其也多次回复公安机关,其已经意识到自己案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胡钊珲律师迅速捕捉关键信息,确定本案辩护重点为是否具有“入户抢劫”的情形、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后,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表述为L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胡钊珲律师及时与L某亲属联系,成功从亲属从公安机关领回的L某的手机中,提取了L某到案前与公安机关联系的通话记录,初步固定了证据,并充分利用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提交检察机关要求核实,检察机关最终同意退回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证据情况仍然不理想,公安机关再次出具情况说明,虽然承认L某告诉公安机关所在位置,但公安机关是以核实身份的名义找到L某,还是坚持L某系被抓获的观点。检察机关也坚持本案不构成自首。

庭审阶段,胡钊珲律师综合运用证据,据理力争,举重以明轻,充分说理,说服法庭认定自首情节。一是明确自首是当事人自愿将自己交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即可,公安机关的诱捕行为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在公安追捕过程中也允许当事人投案;二是自首不需要当事人口头上明示的方式表达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亲友送案”不用当事人明示同样构成自首。三是证据上看,当事人反复核实公安身份,并且意识到案发,还在与公安约定的地点长时间等待,足以说明其投案的主动性。

同时,胡钊珲律师结合L某在因其他轻微犯罪被刑事处罚后,痛改前非,洗心革面悔改表现,充分说明L某已经不具有再犯危险,以真情打动合议庭。十余年来,L某从未再放新的犯罪。相反,努力拼搏,先后考取了大专、本科学历,自学计算机考取高级软件工程师资格证,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万六千余元,成为一个真正的对社会有用的人。L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五、办案结果

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采纳自首意见,对被告人L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相比较同案犯10至11年不等的刑期,减少了约30%的刑期。

 

六、办案心得

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坚持认定入户,坚持不认定自首,甚至不开展认罪认罚。当事人逐步丧失了挣扎的动力。在辩护人的鼓励之下,又看到狱友有的取保候审,有的上诉得以改判,当事人从当时心灰意冷,从对法治环境的不信任,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胡钊珲律师主动收集了到案情况的证据,让自首得以认定,并减轻处罚,案件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辩护的意义不是为了为一个曾经犯错的人开脱罪责,而是要让他承担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这是正义的应有之意。正如,当事人最后陈述所说,我罪有应得,但请法庭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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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抢劫罪,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徐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罪

结果:减轻处罚

亮点:收集证据,认定自首;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问题;主动投案的认定;人身危险性问题

封面语:现已是高级软件工程师的L某,19年前年少无知犯下抢劫案,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徐强律师介入迅速抓住关键问题,主动作为协助赔偿,收集有利证据,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L某成功获减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C某、L某、H某1经事先预谋对被害人H某12实施抢劫,于2005年8月4日晚,由X某指路,L某等人持刀,四人行至苏州市虎丘区***厂门口后,C某、L某、H某1三人翻墙进入租赁厂内,进入厂内后又进入被害人H某2的房间内并对被害人H某2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一千余元、手机等财物,在抢劫期间被告人L某使用刀具将被害人H某2左大臂划伤。后C某、L某、H某1与在厂外等候X某一同离开,四人均分得劫得的财物。被告人L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X某、C某、L某、H某1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办案过程

 L某家属经过反复斟酌决定委托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L某进行辩护。

胡钊珲、徐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L某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与被告人L某沟通案情

通过多次与L某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及细节,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初步的判断,形成基本的辩护要点。

2.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提交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

及时查阅卷宗,第一时间掌握在案证据材料,通过阅卷发现辩点,结合与当事人的沟通情况,形成案件整体办案思路与辩护策略;向办案人员反馈初步法律意见,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了解检方对案件的把控情况。

3.案件研判分析,制定最轻辩护策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分析研判在案证据情况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在建议检察机关在认定自首未果的情况下,提交调取对L某有利的证据申请书,敦促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查清L某的到案经过,检察机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4.检察机关不采纳辩护意见,主动调取证据,出席庭审辩护

本案牵涉人数众多,同案共四被告人,经过两次庭审,庭审总用达八个多小时,庭审过程中,胡钊珲律师法庭出示了律师调取的证据,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L某犯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获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决定不上诉。

 

四、办案思路

本案发生在19年前,案发地点早已拆迁,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根据L某描述,案发场所并非居民区,而是位于工厂院内。而对于到案过程,L某描述其到案前公安机关曾与其电话联系,其也多次回复公安机关,其已经意识到自己案发,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胡钊珲律师迅速捕捉关键信息,确定本案辩护重点为是否具有“入户抢劫”的情形、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后,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表述为L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胡钊珲律师及时与L某亲属联系,成功从亲属从公安机关领回的L某的手机中,提取了L某到案前与公安机关联系的通话记录,初步固定了证据,并充分利用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提交检察机关要求核实,检察机关最终同意退回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证据情况仍然不理想,公安机关再次出具情况说明,虽然承认L某告诉公安机关所在位置,但公安机关是以核实身份的名义找到L某,还是坚持L某系被抓获的观点。检察机关也坚持本案不构成自首。

庭审阶段,胡钊珲律师综合运用证据,据理力争,举重以明轻,充分说理,说服法庭认定自首情节。一是明确自首是当事人自愿将自己交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即可,公安机关的诱捕行为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因为在公安追捕过程中也允许当事人投案;二是自首不需要当事人口头上明示的方式表达自首,司法解释规定“亲友送案”不用当事人明示同样构成自首。三是证据上看,当事人反复核实公安身份,并且意识到案发,还在与公安约定的地点长时间等待,足以说明其投案的主动性。

同时,胡钊珲律师结合L某在因其他轻微犯罪被刑事处罚后,痛改前非,洗心革面悔改表现,充分说明L某已经不具有再犯危险,以真情打动合议庭。十余年来,L某从未再放新的犯罪。相反,努力拼搏,先后考取了大专、本科学历,自学计算机考取高级软件工程师资格证,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万六千余元,成为一个真正的对社会有用的人。L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五、办案结果

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采纳自首意见,对被告人L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相比较同案犯10至11年不等的刑期,减少了约30%的刑期。

 

六、办案心得

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坚持认定入户,坚持不认定自首,甚至不开展认罪认罚。当事人逐步丧失了挣扎的动力。在辩护人的鼓励之下,又看到狱友有的取保候审,有的上诉得以改判,当事人从当时心灰意冷,从对法治环境的不信任,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胡钊珲律师主动收集了到案情况的证据,让自首得以认定,并减轻处罚,案件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辩护的意义不是为了为一个曾经犯错的人开脱罪责,而是要让他承担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这是正义的应有之意。正如,当事人最后陈述所说,我罪有应得,但请法庭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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