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5号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L某代表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与Z某签订《转让协议》,将位于某大厦转让给S某,约定转让金为9300万元,Z某一方付定金200万元。
2017年8月1日,S某以涉案房产作抵押向Z某1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10月29日,Z某等作为担保人,Z某1将款项汇至S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借款到期后S某未还款。
2017年10月30日,Z某1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同年11月7日,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时,L某在未收到S某房款的情况下,称已收到9300万元房款,当日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对房产进行查封。次日,L某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S某,S某转账操作后,L某向其出具9300万元的收据。
2017年11月9日,Z某1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1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抵押合同》因抵押物未依法登记而未生效,未对抵押物进行判决。
二、办案过程
1.一审过程
2018年11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L某与S某签订合同支付定金无不当,但在面对法院调查取证时,明知未收到房款且S某面临公安机关调查仍帮助伪造证据,主观上有犯罪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并出具收到条等行为,且案件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较大,L某供述材料中体现S某涉及诈骗2亿,其放任后果发生,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19年1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L某二年,三年。
2.再审过程
2022年9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认为一审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议再审。
2023年10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再审中,L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有异议,辩称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原判决无罪判有罪,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等辩护意见。
法院经再审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L某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未对他人诉讼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未将收据提交执行局,不存在影响当事人诉讼成败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胡钊珲律师重点审查原判决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对于L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虚假陈述但不属于犯罪行为,且其行为从对诉讼结果的实际影响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判定L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再审判决: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原审刑事判决;
2、被告人L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1、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再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一审法院认为调查笔录等证据符合三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法院则对原判决证据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审查,发现部分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从而改变了判决结果。这提醒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推敲。
2、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认定需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条文的内涵。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在对该罪名的认定上出现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L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以及是否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等方面的理解不同。这表明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导致错误判决。
3、诉讼程序的严格遵守
本案中,再审的启动是因为一审被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凸显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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