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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检察建议判缓刑 | 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Y某辩护,获缓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4-01-22 15:20:55 浏览:2069次 案例二维码

Y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结果:缓刑

亮点检察机关建议实刑;缓刑意见被法院采纳

焦点: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庭审中认罪认罚

封面语:Y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当事人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错过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建议实刑,胡钊珲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共犯量刑不均衡问题,结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Y某成功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Y某通过“某群”的微信群帮助**便民服务中心辅警J某(另案处理)宣传办理落户事宜。2021年2月,Q某在不符合昆山落户条件的情况下,寻求被告人Y某的帮助。被告人Y某约W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谈为Q某违规办理落户事宜。W某通过J某办理此事,J某伙同昆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办理户籍业务的辅警Z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3月25日违规生成Q某的准迁证,Q某为此花费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Y某从中获取好处2000元。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Y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办案过程

Y某一审期间,其来到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胡钊珲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胡钊珲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胡钊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胡钊珲律师多次联系Y某告知涉案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有利证据,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承办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胡钊珲、徐强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讨论,承办团队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官、法官依法沟通

积极与检察官、一审法官沟通一审阶段认罪认罚事宜,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胡钊珲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检察官、法官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主动提出退赃缴纳罚金要求,创造新的量刑情节。

、办案思路

1、Y某初次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是轻罪,应当积极争取缓刑,主动退赃、缴纳罚款。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因此在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过程中态度消极,未积极协商量刑,错失认罪认罚协商机制,造成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因此,坚持请求法庭判处实刑。

案件进入一审,当事人委托胡钊珲律师为其辩护。胡钊珲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根据本案性质仍然具有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辩护人认为认罪认罚是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的,积极和检察官协商,争取检察机关能够重新考虑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但鉴于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环节,检察官称开庭时再说。辩护人随后又和法官联系,争取法官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并向法院提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以增加新的量刑情节,为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做铺垫。

2、Y某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且同案多人适用缓刑,仅对Y某判处实刑量刑不均衡。

被告人Y某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Y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辩护人抓住Y某具有自首、作用较轻的主犯等情节积极,辩护为Y某适用缓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且考虑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大都判处缓刑,提出法院判决应当遵循量刑均衡的意见。检察机关当庭不改变实刑的量刑建议,但法院也必须考虑量刑均衡问题。

3、司法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被告人Y某儿子6月份即将参加高考。如果对Y某判处实刑,可能在孩子人生的关键时刻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Y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恳请审判长、公诉人能够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以最小的刑罚,实现最好的社会效果。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五、办案结果

法院判处Y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办案心得

Y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对于我们辩护人来说是一个再小不过的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却是一辈子中遇到的重大挫折,追究刑事责任也从方方面面改变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人生轨迹。因此,案件可以是小的,当时我们辩护人从来不把它当做一件小事来办。用最小的惩罚来挽救和教育一个人,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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