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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律 师为其辩护,获侦查阶段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4-06-03 13:42:55 浏览:17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检察院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

亮点:组织卖淫者女友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S 某陪同男友运送卖淫女;S 某出借收款码给男友用来收取嫖资;S 某联系对接联系键盘手

封面语:组织卖淫者女友为组织者提供帮助便利,涉嫌组织卖淫罪,辩护人介入后,立即对 S 某本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件进行了解,通过多次会见,使其主观恶性和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得以清晰呈现,最终通过向检察官呈现 S 某的主观恶性、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为其辩护,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使 S 某成功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S 某因与组织者恋爱同居,在 2023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S 某陪同男友运送卖淫女;S 某出借收款码给男友用来收取嫖资;S 某联系对接联系键盘手,于 2023 年 9 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办案过程

(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

接受 S 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 S 某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对案件后期发展方向进行了大致判断。考虑到组织卖淫罪的最低法定刑也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取保难度较大;

(二)整理当事人参与犯罪过程所做的行为以及主观恶性

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整理了当事人在整个活动中参与的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听取了当事人对于参加每一项活动的辩解,理清了辩护思路。

(三)不断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

经过充分了解 S 某对于案件情况的描述,便向办案机关不断沟通案件情况,在了解办案机关对于 S 某案件的看法后,综合形成了辩护意见,便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不予取保后,便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不断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四、办案思路

(一)首先从当事人涉嫌的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构成该罪需要对整个卖淫活动具有控制性或管理性,律师通过对 S 某参与的相关活动辩护其不具有控制性和管理性。

(二)将整个卖淫犯罪活动拆分成卖淫人员、卖淫场所、卖淫活动三大方面进行仔细分析,从每个方面再次表明 S 某不具有组织卖淫罪的管理性和控制性,也清晰向办案人员呈现了 S 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三)结合 S 某的实际情况,紧扣其作为组织者女友的身份,进一步阐述其受男友蛊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而触及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五、办案结果

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 S 某不予批准逮捕对其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此案因当事人身份特殊,系组织者女友,因此可能组织者从事许多工作她在场或者提供帮助,办案机关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罪。但经过多次会见后发现当事人涉案情节轻微,其完全不符合组织卖淫罪要求的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且自身没有任何非法获利,仅是因为其作为女友而被组织者蒙骗,并不具有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综上以上,最终说服检察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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