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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7-29 15:46:57 浏览:96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采矿罪

结果:获轻判

亮点: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焦点:H某某能否免于刑事处罚;H某某的量刑情节

封面语:H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H某某及Z某1、Z某2、L某、Z某3(以上四人均已判决)组成一个盗采河砂团伙,被告人W某某及Z某4、L某1、Z某5(以 上三人均已判决)、L某2(已起诉)、Z某6、Z某(以上 二人均在逃)组成一个盗采河砂团伙,两个团伙各自购买了抽砂机在A镇A村边A河段的禁采区内盗采河砂出售牟利。2020年10月中旬,A市水务局在巡查过程中扣押了两个盗采河砂团伙的抽砂机。后被告人H某某与前述11人组成一个12人的团伙,购买抽砂机继续盗采河砂,并创建“ABC”微信群进行信息交流,团伙共分11股份,其中Z某1、Z某2合占1股,其余每人各占1股。盗采的河沙均由Z某4以每立方米130元的价格出售,后Z某4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卖砂款分给各股东。至2020年11月X日,该盗采河砂团伙共获利人民币58000多元。2020年11月X日,被告人W某某、H某某及L某2、Z某6、Z某退出盗采河砂团伙。

三、办案过程

1、经过及时会见和沟通,在呈捕前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见证认罪认罚前,经过努力正确,将量刑建议从7个月有期徒刑降为6个月。

四、办案思路

1、H某某参与到Z某2组织的非法抽砂行为中,只工作了数天,其涉嫌参与非法采挖的河砂具体数量和价值,刚刚达到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情节轻微;

2、H某某在团伙中的作用很小,是共同犯非中的从犯,中途退出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不深。

3、被抓获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参照当地法院的类案应对H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结果

H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同法院的类案判决不如同案判决对你的影响大,本案当时没有争取到不诉或者适用缓刑,办案单位拒绝的理由就是他的同案全面都判了,没有一个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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