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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某涉嫌抢劫案,拓安刑辨团队李锦辉、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7-31 11:31:29 浏览:195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罪

结果:附条件不起诉

亮点:将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焦点:Z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封面语:Z某某被控抢劫罪,拓安刑辨团队李锦辉和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认为Z某某属于从敲诈勒索转化而来的抢劫罪的从犯,是其同案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超出共同故意使用了暴力行为才构成抢劫罪,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故,Z某某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对Z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半年。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L某某和Z某某、X某某认为被害人M某某贩卖私烟有钱,又喜欢无证驾驶小汽车,就谋划以“碰瓷”方法敲诈勒索M某某的钱财。

在某年3月15日下午,X某某见到M某某后加了微信并约晚上出来玩,M某某同意。L某某和Z某某、X某某租用一台小汽车作为被“碰瓷”的车辆交给M某某驾驶,并引导M某某驾驶汽车到他们计划“碰瓷”地点,L某某驾驶电动车碰撞M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车门后故意摔倒在地上。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就以M某某无证驾驶汽车为由要求M某某赔钱私了。经过多次协商,达成M某某赔偿10000元给L某某私了,但M某某没钱。

之后,M某某赔偿给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假玉手镯、被发现后被要求借高利贷还钱未果、父亲代赔偿1600元后才被带回家。

两天后,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又以M某某撞坏汽车和继续赔钱给L某某为由,开小车前往M某某所在的学校找M某某要钱。X某某在学校里威胁M某某说“如果逃跑就用刀砍死M某某”,还抢走M某某的苹果12手机一台后,X某某、L某某、Z某某三人将M某某带离学校。

L某某还在车上殴打威胁M某某,并把M某某胁持到A市B区xx公园里,由Z某某和X某某看守。半小时后X某某和C某某到达现场,X某某和Z某某离开。L某某继续叫M某某还钱,并用刀威胁M某某说如果不赔钱就杀死M某某,C某某则威胁要将M某某卖到缅甸割腰卖肾。最后,M某某在他们威胁之下把自己的电动车开到某电动车专卖店,L某某等人就以2300多元人民币将M某某的电动车卖掉。L某某以900多元把M某某的苹果手机卖掉。L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每人分得800多元。

、律师辩护工作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家属委托,苏春妹律师、李锦辉律师组成办案团队。接受委托后,律师同步开展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2.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果;

3.与公安机关不断沟通,随时了解案件进度;

4.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获得被害人谅解;

5.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

、主要辩护观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清Z某某的真实角色和作用,发表如下核心观点:

1、Z某某属于从敲诈勒索转而来的抢劫罪的从犯。

本案经历了一个从敲诈勒索向抢劫转化的过程。Z某某参与了敲诈勒索的过程,但L某某在这一过程中超出共同故意,当场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其行为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Z某某有多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罚的事实,应当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3、Z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精神。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决定对Z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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