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9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附条件不起诉
亮点:将抢劫罪变更为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焦点:Z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封面语:Z某某被控抢劫罪,拓安刑辨团队李锦辉和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认为Z某某属于从敲诈勒索转化而来的抢劫罪的,是其同案犯在过程中超出共同故意使用了暴力行为才构成抢劫罪,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故,Z某某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对Z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半年。
二、案情介绍
L某某和Z某某、X某某认为被害人M某某贩卖私烟有钱,又喜欢无证驾驶小汽车,就谋划以“碰瓷”方法敲诈勒索M某某的钱财。
在某年3月15日下午,X某某见到M某某后加了微信并约晚上出来玩,M某某同意。L某某和Z某某、X某某租用一台小汽车作为被“碰瓷”的车辆交给M某某驾驶,并引导M某某驾驶汽车到他们计划“碰瓷”地点,L某某驾驶电动车碰撞M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车门后故意摔倒在地上。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就以M某某无证驾驶汽车为由要求M某某赔钱私了。经过多次协商,达成M某某赔偿10000元给L某某私了,但M某某没钱。
之后,M某某赔偿给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假玉手镯、被发现后被要求借高利贷还钱未果、父亲代赔偿1600元后才被带回家。
两天后,L某某和Z某某、X某某又以M某某撞坏汽车和继续赔钱给L某某为由,开小车前往M某某所在的学校找M某某要钱。X某某在学校里威胁M某某说“如果逃跑就用刀砍死M某某”,还抢走M某某的苹果12手机一台后,X某某、L某某、Z某某三人将M某某带离学校。
L某某还在车上殴打威胁M某某,并把M某某胁持到A市B区xx公园里,由Z某某和X某某看守。半小时后X某某和C某某到达现场,X某某和Z某某离开。L某某继续叫M某某还钱,并用刀威胁M某某说如果不赔钱就杀死M某某,C某某则威胁要将M某某卖到缅甸割腰卖肾。最后,M某某在他们威胁之下把自己的电动车开到某电动车专卖店,L某某等人就以2300多元人民币将M某某的电动车卖掉。L某某以900多元把M某某的苹果手机卖掉。L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每人分得800多元。
三、律师辩护工作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某家属委托,苏春妹律师、李锦辉律师组成办案团队。接受委托后,律师同步开展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2.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申请,未果;
3.与公安机关不断沟通,随时了解案件进度;
4.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获得被害人谅解;
5.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
四、主要辩护观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清Z某某的真实角色和作用,发表如下核心观点:
1、Z某某属于从敲诈勒索转化而来的抢劫罪的从犯。
本案经历了一个从敲诈勒索向抢劫转化的过程。Z某某参与了敲诈勒索的过程,但L某某在这一过程中超出共同故意,当场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其行为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Z某某有多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罚的事实,应当判处一年以下,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3、对Z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主题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精神。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决定对Z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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