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妨碍公务罪
结果:轻判
亮点:法院认定公安人员存在执法错误,减轻了H某某的量刑。
焦点:公安人员有无执法过错;H某某有无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封面语:H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公安人员执法有过错且H某某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其辩护,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吴某某所长带领执勤人员到该市某音乐会馆进行例行检查,当时H某某和H某某1、H某2等人正在V106包厢喝酒玩乐,身穿警服的W某某所长及其他执勤人员表明警察身份后准备对V106包厢检查时,H某某大声起哄,叫包厢里的人一起冲出去。H某某等人听后立即向站在包厢门口的执勤人员拉扯、冲撞。接着,H某某手持包厢里的一只木凳砸坏包厢里的地板玻璃,然后手持木凳向执勤人员冲去。在此过程中,多名执勤人员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包括W某某在内的九名执勤人员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W某某在内的九名执勤人员在一审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办案思路
对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某构成的定性无异议,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1、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着装,经多人多次要求出示执法证件仍拒不出示相应的证件,执法有过错;2、H某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H某某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损失;4、H某某因酒后一时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5、H某某一贯品行良好,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6、H某某符合适用的条件,建议法院考虑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H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一年五个月;
二、被告人H某某与H某某、H某某1、H某、C某、 H某某、Z某某共同赔偿九名执勤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50625,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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