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L某某2、L某1、L某等14人成立湖南某农业公司,该公司以线上养鸡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下载APP投资购买鸡苗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通过高额回报吸引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当事人L某在该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办案过程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L某家属的委托为L某进行辩护。律师会见L某时,L某表示其并不明知L某某2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其更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黄强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第一时间赶往公安机关了解L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认为,L某系传销组织中的骨干人员,其为L某某2沟通协调外部单位,使得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经过研究后黄强律师认为该案中L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律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L某时,立即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开始检察官认为当事人L某系案涉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但经过多次向检察官阐述律师意见并提交书面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的态度慢慢有所松动,最终认可了律师意见。L某在黄金救援37天内不予逮捕。而在案涉传销组织中承担同等职责的L某1因没有聘请专业的去有效辩护而被逮捕继续羁押。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黄强律师团队即刻赶往检察院调取案卷。经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后,律师更加坚定的认为当事人L某并非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因案涉传销组织已吸收金额高达数亿元,发展人员众多,给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各级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慎之又慎。因此黄强律师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克服种种困难,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及公安机关沟通汇报L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提交多份律师意见。
最终,检察院将L某、L某1与L某某2等人分案处理,L某某2等其他12人被提起,处以刑罚。而L某、L某1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三、辩护思路
1. L某客观上从未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也未直接或间接发展任何会员。
2. L某虽先后担任湖南某农业公司的监事、法定代表人,但不实际履行其职责,也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并未基于该身份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亦不能因担任该虚职而承担刑事责任。
3. L某形式上在公司不具有职级决策权限,实质上也不对传销活动或传销组织的人、财、物具有支配权或控制权。其仅为L某1个人提供了一般性的帮助,应保持其谦抑性,不宜肆意扩大“组织、领导”的适用范围,L某并非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组织者、领导者”。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经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五、办案心得
1. 当事人的师父法律意识很强,及时联系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向司法机关阐述相关情况及律师意见,当事人能得以最快的时间取保候审。
2. 该案社会影响较大,辩护困难重重,但律师仍然选择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坚定的向检察官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最终当事人L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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