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42号
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娄底市某公司从同案犯L某处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月利率5%,期限一年。L某利用娄底市某公司急于用钱的心理,提出安排被告人B某某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并由其以生活补助的名义支付每月0.3万元的监管费。经司法会计鉴定,娄底市某公司累计支付监管费8.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B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B某某家属的委托为B某某进行辩护。律师会见B某某时,B某某表示其从未强迫娄底某公司接受监管服务,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黄强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第一时间赶往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详细阅卷。经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后,黄强律师认为该案中B某某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律师及时向承办法官阐述律师意见并提交庭前法律意见书,为之后法院的开庭审理奠定基础。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黄强律师在法庭上提出B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认定B某某强迫交易罪。
三、辩护思路
1. 本案系娄底市某公司主动向L某借款,双方对借款事项均明知且同意,娄底市某公司未提供任何抵押担保,L某将监管作为借贷条件之一符合交易规则,不存在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手段”行为特征。
2. 本案证据体系缺失严重,控方所举证据不足以完成指控。
3. 本纠纷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
四、办案结果
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认为B某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办案心得
1. 该案系涉黑涉恶案件,法院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已经羁押了三年多,因此当务之急是先将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通过多方权衡最终律师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是当事人做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
2.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律师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发,向合议庭提出当事人部分无罪的法律意见。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后,未认定B某某强迫交易罪,仅认定其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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