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L某与Y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两人原系夫妻关系。因获悉所居住地将征地拆迁,两人协商同意采取先离婚、后与他人再结婚的方式,以骗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双方于2020年6月登记离婚。2020年12月L某与W某登记结婚,结婚后L某未与W某一起居住生活。L某居住地于2014年发布预征土地方案公告,2022年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L某要求将现任妻子W某、前妻Y某纳入补偿安置,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要求。街道办事处经初核认为L某通过“虚假结离婚”的形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遂报案。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L某、Y某、W某通过离婚、结婚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41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宣判后,L某即被逮捕羁押至看守所。心急如焚的L某儿子找到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黄强律师委托其担任L某二审的辩护律师。
黄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第一时间赶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原审案卷材料,并组织精干团队对案卷和一审判决书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梳理。经过团队分析研究后认为L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的建设用地文件早已被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列为失效文件;且通过对比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发现该案定罪量刑的口供材料存在诸多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情形。因此,黄强律师及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在研究案件推进审理进程的同时,黄强律师也会时常前往看守所会见已被羁押的L某,告知其案件情况,并安抚L某紧张不安的情绪。
经辩护人多次向承办法官沟通案情,阐述L某不构罪的理由后,二审法院最终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前,黄强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室对L某进行庭前辅导;庭审中,黄强律师向合议庭充分阐述了本案的辩护意见,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材料进行详细质证。庭审后,辩护人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补充质证意见》等材料以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予以定罪的“某某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用地批准文件系无效文件,且某某区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拟征地告知书并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换言之,在L某与Y某离婚、与W某结婚前其居住地并没有公示有效的征地拆迁文件。L某与W某结婚属于正常的婚嫁行为,后续的征收对于L某而言属于意料之外的财富,并不能将其在有效的征收公告发布一年多前的婚嫁行为认定为诈骗。
2、L某在被侦查机关审讯过程中存在大量指供、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且侦查机关并未如实记载刘某的供述内容,存在大量漏记、虚增供述、自问自答的情形,其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
3、侦查机关在对L某刑事立案后,又以同一事由对L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且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后并未及时送拘留所执行,而是将其继续羁押在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故2022年8月24日L某所作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予以使用。
4、本案“被害人”报案在前,将W某纳入补偿安置对象在后。“被害人”对L某的婚姻状况知情且已对其行为报警处理,其从未陷入错误认识,即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W某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5、即使认定L某系“假结婚”,辩护人也认为以假结婚“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案的客观事实里,L某申请拆迁补偿时,既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只是利用了法律并不禁止的空子,通过离婚结婚的方式获得了比他人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可以从道德谴责和调整相关拆迁政策等其他方式来进行约束和整治,而不是以诈骗罪对其进行认定。法无禁止即自由,正视并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这也是一种应有和必要的法治规则和精神。
四、办案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虽未能改判刘某无罪,但中院认可了黄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L某改判刑期至七个月,判决送达后几天L某即刑满释放,回家过年(实报实销)。
五、办案心得
1、二审改判是很难的,但我们不能因为难而放弃。要针对一审的证据以及判决有针对性展开说理,在一审判决书上要从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找出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进行阐述。
2、尽可能地帮助二审法官发现一审中存在问题,法官的时间是紧张而又宝贵的,尽量与法官当面沟通汇报,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事情讲清讲透,影响法官的心证。
3、尽管本案最终未能改判为无罪,但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本身就有他的复杂敏感性,在L某已被羁押了六个多月的情况下,二审改判为七个月,已是本案所能取得的较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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