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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黄露仪、龙芹芹(实习)律师为其辩护, L某某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31 16:54:52 浏览:282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L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使用信用卡办理了贷款,但生意经营情况不佳,无法盈利按时偿还贷款。2024年下旬,有自称能够用信用卡积分帮助偿还贷款并且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微信用户主动添加L某某。双方在微信上聊天沟通关于偿还贷款的事宜。对方称能帮延长信用卡贷款还款期限并提升信用卡刷卡额度。L某某将其信用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告诉对方后,对方派人上门将L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几天过后L某某发现对方未帮自己归还贷款,才发觉自己被骗,并立即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银行卡,但是对方一直不予理会,并利用L某某的银行卡转入一笔19万余元的款项,随即转出。后受害人报案,L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立案侦查。

在L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多次会见L某某。先与公安机关翔实的对本案进行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构成诈骗罪法律意见书、L某某可能无罪的证据等材料,后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对L某某进行逮捕,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L某某可能无罪的证据并与主办检察官积极沟通,L某某最终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L某某取保候审成功,得以从看守所释放。

办案过程:

本案律师通过梳理案件线索、整理案件事实,发现L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经过不懈努力,本案所经过的办案流程如下: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L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指导家属收集L某某可能无罪的证据;向家属反馈会见情况,传达L某某对于家庭的关切及涉案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商讨辩护方案;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L某某可能无罪的证据等材料,将会见L某某时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并跟踪取保候审结果;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了解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安机关将案件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后,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L某某可能无罪的证据材料等材料,并跟踪案件进程;与检察官积极沟通,为L某某积极争取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最终,通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的决定,公安机关对L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L某某至此得以从看守所释放。

辩护思路:

涉及诈骗案件的取保候审难度是极大的,特别是本案受害人明确,且涉及的金额数额比较清晰,根据公安机关一开始定下的诈骗罪罪名,涉案金额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办案机关更是持谨慎态度,更偏向于将涉案人员羁押,以便于对案件更好地开展侦查。所以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便是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抓紧时机为辩护工作做好准备。一般来说,诈骗类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

通过律师会见L某某及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L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其也是被他人以还贷、提额的虚假说法所骗

(一)L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主观上,根据L某某和微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证明,L某某与涉嫌诈骗的人员并没有欺骗他人的共谋,也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L某某对于涉嫌诈骗人员需要银行卡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情,只是因为自己信用卡贷款将逾期,着急归还,法律意识淡薄,受到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的哄骗才将银行卡给到对方。且L某某也没有获得诈骗款或任何利益,也是被诈骗的一方。

因此,L某某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L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L某某不明知,也不能从客观条件推断其知晓自己提供的银行卡是为了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客观上,本案的上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存疑,如果存在,L某某的银行卡是否用于本案诈骗也存疑。

二、如果认定嫌疑人L某某构成犯罪,其也存在自首情节,此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是初犯,不是累犯,社会危险性不大。

三、嫌疑人L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L某某家庭较为困难,有几个小孩及父母需要其照顾,采取取保候审不仅降低国家的羁押负担,还体现司法制度和办案机关的人文关怀。

办案结果:2024年12月28日,检察机关对L某某不予批准逮捕,L某某从看守所获释。

办案心得:本案属于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诈骗类案件高发,对于涉案人员的羁押问题,办案机关也是从严把握。本案在接受家属委托时,正处于侦查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能够见到当事人,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因此在案发初期抓紧时间让律师介入,对使当事人获得变更强制措施、判断罪与非罪等方面是相当重要的。从本案来看,正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就介入,抓住了37天的黄金期,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积极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等,从构罪定性等方面入手,先成功使得公安机关将较重的诈骗罪名改变为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又成功使得检察机关采纳法律意见,对本案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让其得以释放,获取保候审的结果。

近年来对于诈骗类犯罪严打严抓,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防不胜防,成为受害人。因此,我们要记住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自己的银行卡绝不能交给他人,守好自己钱包的同时,也不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永远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会让我们避免掉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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