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3号
一、案情简介
W某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趁帮助老师报账之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学校经费共计200多万人民币。立案前退还190多万,案发后,W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剩余20多万赃款。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介入,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多次,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并向家属积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提交给公安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特别对于诈骗金额如何认定,包括对证据的质疑、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解读以及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这些辩护观点直接针对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力地争取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有利局面。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和精准论证,最终使得诈骗金额被认定为20多万元。
三、辩护思路
1、在处理W某某涉嫌的诈骗案件时,我们认为应当以立案后尚未退还的赃款金额作为认定的基础。根据调查和证据显示,W某某在此次诈骗行为中实际尚未退还的赃款金额为20多万元。因此,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当以这一具体数额为准,而不是将其整个诈骗行为的金额认定为200多万元。这样的认定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W某某构成,但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鉴于其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W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案情,精准定位辩护方向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辩护律师必须深入细致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便准确地确定辩护策略和方向。诈骗罪中的诈骗金额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量刑结果。辩护律师在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时,应当坚持认为在立案前已经退还的款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之内。这样的立场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正的判决结果。
二、有效沟通,争取检察院和法院的理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与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多次有效沟通,就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通过沟通,我们成功地让司法机关理解了我们的观点,并在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三、重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这不仅符合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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