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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历经7个月的努力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15 11:26:56 浏览:348次 案例二维码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2024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 10月 24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4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2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5年3月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嫌疑人刘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受招标代理公司委托,作为甲方代表、评标专家参与该项目评标。刘某某在评标打分过程中按代理公司授意刻意对其中某一公司予以照顾,和其联系的另一名专家共同对该公司打高分,最终该公司中标,事后刘某某二人各收取“好处费”2000元。

二、辩护人充分履职,经过7个月的努力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4年10月9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逐一详细分析在案证据、相关法律的适用,并制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不起诉,串通投标罪酌定不起诉的辩护方向及策略。随后辩护人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交流案件存在的疑点,以及证据方面的缺失情况,推动案件进入补查程序。经补查,本案顺利调取了全部9名评标专家的打分明细,辩护人通过排除两名嫌疑人的全部打分,就剩余7名评标专家的打分情况按评标标准进行统计计算,发现排除嫌疑人的打分后,最终结果依然为原中标公司得分最高,不仅如此,前三名公司排序均未发生变化。这更印证了辩护人的辩护思路正确-刘某某虽接受他人委托,但其打分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对结果也无实质性影响,在串通投标罪的角度应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同时,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角度,辩护人检索并提交了两罪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界定的相关判例,以及本案中刘某某仅收受“好处费”2000元未达立案标准不应构成该罪的不起诉意见,最大程度帮助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

经辩护人多次沟通争取,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查、两次延期,最终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刘某某也终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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