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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不远奔赴数千里 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15 11:34:53 浏览:40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9号

一、基本案情

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 由湖南省某县公安局立案,2024 年 9 月 4 日犯罪嫌疑人崔 某某被抓获,辩护人沈心宇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接受委托,案件于 2025 年 1 月 8 日移送审查起诉,2025 年 2 月 8 日第一次退 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认为:2023 年初,嫌疑人崔某某通过网络认识 上线李某某,后崔某某见李某某炒期货获利颇丰,遂在李某某的 鼓动下亦开户投资,后崔某某还应李某某要求提供 3 张银行卡代 李某某收款、提现转存。经统计,崔某某共代上线李某某收款 480000 元,其中涉诈资金 248000 元,认定崔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辩护人充分履职,经过 6 个月的努力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4 年 10 月 25 日,辩护人沈心宇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在 侦查阶段尚不能阅卷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嫌疑人梳理全部涉案银行账户,对嫌疑人自己被骗资金、代转资金进行准确区分,并与侦查机关对接协助查明案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沈律师第一时间调阅案卷材料,逐一分析在案证据,结合前期梳理的银 行流水,认为本案“推定嫌疑人主观明知 ”证据不足,嫌疑人代 转过程中并无获利,也未接收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推定明知的条件要求。同时,嫌疑人在代转结束后仍被骗 140840 元,可反证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缺乏主观明知。沈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适用,就本案制定了检察院阶段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方向及策略。随后辩护人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 案件存在的疑点,以及证据方面的缺失情况,推动案件进入补查 程序。经补查,沈律师认为全案证据依然不足以认定嫌疑人对上游犯罪存在主观明知。为更充分进行沟通,沈律师先后两次提交 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并不远数千里到湖南省某县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流意见。

经沈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同意召开听证会,让辩方充 分发表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经一次退查,认为现有证据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决定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嫌疑人崔某某也终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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