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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F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9786次 案例二维码

酒后杀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六年逃亡,天网恢恢终伏法
——F某故意杀人案,本网成功辩护,二审改判死缓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为你辩护网

一、【案情简述】

1998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成都市某区某厂的高级工程师高某在新都区电子路一厂门口被人杀死。接到报案后的新都区警方迅速奔赴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查明,案发前半个月,某市无业青年F某曾向高某借钱遭拒,在与高某发生口角之后,F某仗着酒劲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高某的胸、背、肩、左肘等处猛刺数刀,导致高某受伤倒地,随后逃离案发现场。其后,新都警方采取多种方式撒开大网,数次对F某进行搜捕,但F某犹如人间蒸发,在人群中彻底消失了。

2004年3月12日,四川省仁寿县警方在对当地暂住人口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名潜逃达6年之久的网上通缉逃犯。于是,便迅速将其抓获。被抓后F某供述:案发后,他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到非洲的毛里求斯做起了海上捕鱼手。然而,风险与辛苦并存的海上生活却不是他所能够承受的,他实在忍受不了每天18个小时的超强体力劳动。2003年底,他再也忍受不了孤苦的生活,于是潜回了四川仁寿县,经过拜师学艺后,租房干起了理发手艺。最终,还是被警方识破了身份。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F某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其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F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整。

F某表示服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是,求生是人的本能,他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F某提起上诉,并聘请我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

接案后,成安律师仔细阅读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本案的突破口。经过细致的审查与思考,他发现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一审认定被告人F某刺击被害人胸部的关键性“两刀”缺乏充分证据。

法院认定“高某被单刃锐器刺伤多处,造成右肺、心包、右心室、肝等组织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性死亡”,即被害人胸部的刀伤是致其死亡的决定性原因。但是,究竟是谁实施了这一行为?法院推定是F某所为,但是证据显示出很多疑点。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2、关键证人刘某叙述也只说了“……小弟娃(被告人)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刺击过被害人胸部。

3、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这一关键性情节。

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因被告人承认刺过腹部几刀,同时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腹部未有刀伤,便推断出是被告人刺杀了被害人胸部两刀,这种推断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第二,本案不能排除刘某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包括胸部两刀)。

1、被告人多次供述,其在刺杀过程中,将刀交与了刘某;且在时间上、空间上、情理上,刘完全具备动刀的条件。

2、除刘自己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人能够证明,其没有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刘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且其证言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多处矛盾,可采性低。

3、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刘某用该凶器刺杀被害人。”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否认刘没动过手刺杀过被害人,这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F某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F某在逃期间,不顾自己被洪水冲走的危险,救助两名落水儿童。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且F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作案后再也没有做出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律师心得】

2004年10月,我接受F某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数次奔走简阳、仁寿等地收集证据,与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我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悔罪行为,并且深为其悔罪行为所感动。F某在潜逃期间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深地懊悔,做过许多助人为乐的事,并且在毛里求斯过着打鱼为生的艰辛生活。F某的真诚悔改,其家属的真挚亲情一次次激励着我,鼓励他坚持下去。于是,我决定从头开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抓住一切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确定也许会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辩护思路。

在会见F某的过程中,我注意到F某谈起自己曾经在逃跑途中救过两名落水儿童,我立即意识到:这很可能就是本案改判的突破口!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年,如何去寻找这两名被救助的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呢?由于他们是来成都打工的农民工,现在已经返回家乡,这给我出了一个莫大的难题。如何寻找到他们并出庭证明我的被告人当初对他们有救命之恩。这是争取改判的唯一机会,也是挽救F某的唯一出路。通过被救儿童的父母原先的打工地,我找到了他们的家乡地址,但当我们到他们的家乡后,他们已去广州打工,事情又面对的新的困难,但是救人要紧,我通过被救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来联系,告诉他们F某的情况,以及现在需要他们的帮助。由于他们一直都心存感激,因而火速从广州赶回成都为F某作证。
至此,我才发自内心地舒了一口气。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让我深深感受到细节的重要性,正是把握了细节,才让二审法院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才成功的帮助我的当事人F某挽回了生命。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我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我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面对他年迈母亲的苦苦哀求,背负着当事人的重托和信任,我开始了证据搜寻之路。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我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很欣慰,更让我深刻理解了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为了维护人的生命和自由,我将继续前行!

四、【法院裁判】

2006年6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采纳了成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F某在逃期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F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附件:【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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