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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公司负责人周某受贿三万多,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958次 案例二维码

本网成员担任周某受贿一案辩护人,成功辩护使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主办律师:成安)

相关关键词:受贿罪 受贿金额 免于刑事处罚

笔者按:每一位律师都知道争取免于刑事处罚的过程是一趟艰苦卓绝的旅行。公诉机关在起诉前本身已进行了仔细斟酌和推敲,律师做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空间比较小,幸运的是我们的团队常常有如此出彩的经典之作,这不仅得益于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极强的责任感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还需要律师具有过人的智慧与胆略。辩护是一门艺术,而且还是一门真正的艺术!只有胆略、智慧与技巧相结合,才能收放自如,游刃有余。

辩护是真正的艺术。不可否认,它需要技巧与智慧。

——[美]盖瑞.史宾塞

一、案情简介

周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9月5日被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称: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中国某某股份公司负责某某管道线建设,被告人周某负责临时占地的征用补偿工作。周某在负责该工作中,为某县国土所所长黄某某、职工王某某等人虚报冒领项目补偿款提供了条件,先后4次非法收取黄某某、王某某送的现金共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检察院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判决,其中载明: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
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判决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恰当?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
1、周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性质。
2、周某在其项目部无行政职务,不属于从事公务工作。
3、周某的主体身份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故周某所涉嫌的罪名应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受贿金额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出入。
公诉机关指控的为30000元,辩护人认为只有9000元符合受贿款的性质,要求法院对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1、从证据表明,黄某某称其送了10000元属于孤证,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周某的6次供述均为只收了6000元,要求法院以6000元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为叙明罪状,从上可以明确看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即(1)利用职务之便;(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周某没有参与后期的补偿款工作,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他人从中冒领的款项中又送给周某15000元。辩护人认为:该款属非法所得应当退还,但不属于受贿款。不应作为犯罪金额计算。
3、在周某离开项目部半年后,黄某某去看望周某,在周某对其招待后,在黄某离开时又送给周某2000元。辩护人认为,这2000元也不应当认定为是受贿款。

四、本案辩护技巧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到某县法院复印了检察院移送的全案公诉证据。通过对公诉证据进行分析,寻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

第二, 受贿的金额与公诉机关的控诉金额有差异,一部分金额不属于受贿所得。

第三、周某属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赃款。


针对受贿罪等一系列经济犯罪,金额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在这一类的犯罪中金额往往也成为辩护的突破口,要在这一点上面突破,就要律师对受贿的概念、特征及要件有准确的把握和分析。本案中周某受贿是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没有更多的文章可做,但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却有一个突破口,这也必须要准确的了解各个罪名的犯罪主体。
每个案件律师在辩护以前对案件的准确定位非常重要,这也是本案最后获得成功的关键。

五、律师体会

本案为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又一免于刑事处罚的精彩案例,每一位律师都知道争取免于刑事处罚的过程是一趟艰苦卓绝的旅行。公诉机关在起诉前本身已进行了仔细斟酌和推敲,律师做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空间比较小,幸运的是我们的团队常常有如此出彩的经典之作,这不仅得益于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极强的责任感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还需要律师具有过人的智慧与胆略。辩护是一门艺术,而且还是一门真正的艺术!想要雄辩滔滔不仅仅是拥有辩论技巧就可以达到的。

相关内容请参考: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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