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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成都蒋某醉悍马肇事案,一死五伤,一审成功辩护判决12年

发布时间:2012-11-12 00:00:00 浏览:15376次 案例二维码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代理轰动全国与孙某案齐名的“成都悍马醉驾案”(成安)
——被控两罪首开全国先河

编者按:成都悍马醉驾案发生后轰动全国,受到媒体极大的关注,本案与孙某案齐名,两者拥有诸多的相似点,成都悍马醉驾案发生在2009年4月26日,孙某案发生在2008年12月14日,发生地点都在成都,肇事者均为酒后驾车,两案中都有多名受害者伤亡。

本案肇事者蒋某也与杭州飙车案中的主角胡某被媒体作为“富二代”的典型进行多次对比,引发我国公众对“富二代”的思考。因此对本案进行辩护工作将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

与此同时,高新区法院检方指控蒋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项罪名开启了此类犯罪起诉的先河,这一起诉方式引来极大争议,也让本案辩护充满了挑战性。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律师,在得知本案特殊的起诉后提出了异议,他积极收集证据,精心准备材料,接受本案的挑战。最终,成安律师的努力辩护获得了巨大成功,检方的两罪指控未获法院支持,被告人蒋某一审仅获刑12年,并当庭表示不上诉。而与之类似的孙某,却不得不接收一审死刑,二审无期徒刑的结局。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讲究办案过程,更重结果。

——律师箴言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控辩焦点
辩护意见
最终结果
办案体会


【案情简述】
“醉悍马”致1死5伤 2009年4月26日晚上11时许,22岁的蒋某醉酒后驾驶还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在成都市二环路连撞四车,逃逸途中又撞倒骑电瓶车的妇女李某及一辆出租车,李某因头部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另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重伤.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被挡获。

2009年6月9日,案件被移送至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5日被移送至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7日该案重新被移送至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2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正式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辩控焦点】

本案案情复杂,近三个月才确定了起诉机关——2009年6月9日,案件被移送至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但8月5日又被移送至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了9月7日该案重新被移送至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从案件被移送至高新区法院开始,成律师就开始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复印卷宗,反复研究案件证据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情……

经过充分的沟通和辩论,最终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告是犯一罪还是数罪?

控方认为被告蒋某首先犯下了“交通肇事罪”,然后再随后的逃逸途中又犯下了“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方则认为被告蒋某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二、被告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控方认为,被告在逃逸过程中构成了该罪。

辩方则认为,被告自始自终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故不构成该罪。

【辩护意见】

辩方主要从“一罪还是数罪”、“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被告人第二次事故并不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蒋某所具有的过于自信的因素以及所采取的防止措施,使其整个行为都没有超出交通肇事的范畴。本案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二、被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

(一)控方至始至终都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故意。

(二)本案不能因为被告人在客观上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和驾车致人人死亡的结果来就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故意。

(三)从本案的已有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所反映的被告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故意。因为:1、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动机和目的。2、从本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可反映出被告人并不放任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被告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当的客观行为。

(一)本案的发生是一果多因的交通事故,而非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1、关于本案的发生,当时的时间、天气条件、树木的遮挡和路灯状况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被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
3、同时受害人突然驶入的机动车道内时机使正好经过此的被告人始料不及是本案发生一个关键性原因。
4、被告人本次事故中的行为采取了相应措施。
5、被告人醉酒驾车的违章行为不是致受害人死亡的根本性原因。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所说的“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我们不能简单的机械的理解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并非所有的肇事后逃逸总又发生交通事故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还是要看被告人的主观过失和其行为的危险性,看该危险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

三、被告人蒋某系初犯,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者,已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律师成安还提出,蒋某的案子从一开始就被贴上了“富二代”醉酒肇事的标签。但并不能因为舆论大众对“富二代”有偏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更不应搞舆论审判,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地进行审判,不受舆论的干涉。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控方提出的被告蒋某应以两罪处罚的指控,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同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蒋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履行完民事赔偿义务获得受害者谅解,请求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2年。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办案体会】
(一)接受委托后,成安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蒋某,了解案情。作为多年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怎样才能准确把握案情,成律师自有一番心得体会。初次见面,蒋某很憔悴,很无助,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后悔。成安律师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等法律知识向蒋某做了详细讲解。对于本案的细节问题也和被告做了沟通。

律师感言:在看守所,被告最想见到的就是律师。

这时律师不仅扮演着“法律专家”的角色,更充当着“心灵慰籍师”的角色。社会公众对被告的罪行是深恶痛绝的,但是在律师眼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被承认和关注的。

(二)案情复杂,近三个月才确定了起诉机关,而作为一名普通人,面对公诉机关的变化,面对案件从一个检察院到另一个检察院,被告心里匆忙了不安。在这漫长的几个月里,成律师又多次会见了被告。除了带去家人对他的关心和问候,也带去了对被告心灵的安抚。被告每次都带着悔意的询问家人的情况,询问受害人家属的情况和赔偿情况。

律师感言:每个被告人都是受害者。
“多年专注于刑事案件,一个强烈的体会是每个被告人同时也是受害者。案件发生后每每从接触到被告的家属到会见被告再一路陪伴到最终的判决,总是带着复杂的心情,一方面为被害人感到痛惜,另一方为被告家属怀着焦急的心情为亲人无私付出的真情而感动,被告人在等待审判过程中所承受的心理折磨与煎熬我也感同身受,被告人同样也是案件的受害者。”
就蒋某案来说他的母亲从案件发生后为他付出很多,郑女士转让了火锅店的股份,四处借了50万,她说“儿子做错了事,砸锅卖铁我都要帮他赎罪”。郑女士说事情发生后,自己的生活全部改变了,“我住了两次院,蒋某外婆知道后直接昏了过去,蒋某80多岁的爷爷今年就住了好几回医院了。我们这个家现在完全没有了快乐的气氛。”她一直处于悔恨自责当中,“所有的错都是我的错,从小和儿子在一起的时间太少,是我做母亲的没有教育好儿子,我无法面对儿子,也无法原谅自己,原谅蒋某”。
成安律师谈到看守所中的蒋某时,也认为蒋某十分内疚与悔恨,他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的伤害,也后悔给母亲和自己的家庭造成的伤害。这个23岁的年轻人仅仅几个月的时间看起来已与他的年龄完全不符,内心的折磨已让他苍老许多,他要为他的年少轻狂埋单。蒋某在看守所里给他妈妈写过信,蒋某在信中说:“自己和自己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现在只要想到这件事就非常后悔。”蒋某在他的悔过书中还痛苦的写到,“我痛恨车王的称号,我痛恨酒……”而在成安律师的耐心开导下,蒋某最终慢慢学会以一种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这件事情。他开始写日记、练字,调整心态;看论语悟懂生活道理,看反映现代年轻人生活的书,努力不让自己和这个社会脱节……

更多内容参见

1、四川刑事律师网http://www.scxsls.co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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