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我较好地区分了主。按照我国规定,根据犯罪主体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可分为、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唐某既不是此次犯罪的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也不是主实行者,根据刑法理论,次实行犯属于从犯。
另外,根据对整个案情的全面分析,我还把握了一个重要细节,即张某抢劫杀人是实行过限的行为,关键证据(包括张某的供述)表明,本案被告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是一般抢劫,针对的是受害人的钱财,但在犯罪过程中,张某单独起了杀人的犯意,对此我的当事人是不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在为其寻找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同时,也在极力查寻有无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我看到了希望,他的主动坦白以及积极承诺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被法院认可。最终,两个被告人走上了不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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