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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抢劫案成功辩护改判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049次 案例二维码

被告人代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辩护,法院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

笔者按: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都认为“对法官熟比对法律熟更重要”。然而作为专业的律师来说,尤其是作为律师中的律师——刑事律师来说,精湛纯熟的法律技术仍然是第一位的。比如这一亲办案例就透彻的体现了这一点,抢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我用专业的技术让法院改变了罪名,也得到了作为刑辩律师期待的最好的礼物——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律师是不断挑战极限的人,是不断攀登命运峻峰的人。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体会


一、案情简要回顾
代某出生于四川某县,由于从小一直都游手好闲,没有稳定的职业。到成都后面对着省会的优越的物质生活和自己的窘迫的落差,一直都在寻找自己发财的道路。但由于自己无一技之长,屡屡碰壁。自己心理便顿生了杂念,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解决自己的生活。一日晚上在街上闲逛,看到灯红酒绿中有人在嫖娼,于是自己脑子中冒出了敲诈嫖客钱财的想法。便与其他人协商, 制定了自己犯罪的三步骤。第一、由三轮车夫去拉嫖客。第二、嫖客与被告方的小姐发身真实的非法的性行为即嫖娼行为。第三、被告人以嫖客即受害人从事了非法的行为由敲诈受害人。由于小姐也是无业游民,生活在社会低层,急于改善自己的生活,便同意共同进行敲诈嫖客的钱财。先后实施了几起敲诈的案子.后来有人报案,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的指控为:被告人代某在嫖客实施嫖娼行为后,利用他们害怕被发现的心理和使用暴力,抢夺他们的钱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我的辩护意见是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是不成立的,定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事实。我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一、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分为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由三轮车夫去拉嫖客。第二,嫖客与被告方的小姐发身真实的非法的性行为即嫖娼行为。第三,被告人以嫖客即受害人从事了非法的行为由敲诈受害人。
上述过程充分的反映的了被告人主观上是想利用受害人自己干了违法的事怕所谓的“公了”,从而来敲诈受害人。其并非是想直接抢劫受害人。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是想抢劫,其完全没有必要在小姐和受害人发生关系后实施。只要客人一到酒店就可以实施抢劫。甚至没有必要在酒店实施抢劫。

二、从客观方面的表现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都可能使用当场威胁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立即交付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其的本质的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不同。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其特点是暴力程度高,被害人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会遭受重大侵害。多表现为行为有凶器、且行为明确表示如果“不怎么”对受害人的身体就“将怎么”,这样的危险性是迫在眉睫。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其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或检举揭发他人。其特点是该威胁的是为了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就本案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
1、控方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在该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事前合谋了如果被害人不给钱就要实施暴力。
2、控方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且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也不完整
3、控方更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将这种事前的使用暴力的合议授意给本案的从犯代某。
4、控方也没有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代某使用了暴力。故即便有人在该次犯罪中实施了暴力也是超出了共同犯罪,该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被告人代某具有下列从轻、减轻情节恳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1、被告人在从犯中仍然属于较轻微。
2、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4、被告人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本质上是好的,只是由于受了本案前三被告的怂恿和教唆才误入歧途。


四、本案辩护技巧

通过对本案案情的了解,及证据的整理,我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表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罪的定罪量刑表现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定敲诈勒索罪最高刑仅为十年,而定抢劫罪最高刑可达死刑。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通过深入的分析之后我清楚的认识到本案就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我毫不犹豫的把“此罪与彼罪”的辩护作为本案的突破口,最终赢得了本案的成功。


五、律师体会

接受了代某的委托后,我自己一直在思索这个案子,觉得自己心中对被告人有一丝同情。感受到生活在社会低层的人改变自己生活在走正当的的道路走不通的时候,去选择他们认为可行但违法犯罪的道路时候的无奈。当然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这些思考不能影响我太多,我必须用证据的和自己的辩论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不会放弃每一个机会和细节。针对指控,我有目的性的去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收集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整理出了辩护和指控的焦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我心中的一个想法越来越明显,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是不成立的,定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事实。于是我便从这个思路出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最终取得胜利,本案的第一被告获死刑,代某作为第二被告,这样的结果他已非常满足。

刑事案件最首要的两个问题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罪名结果千差万别。比如最近网上最受关注的杭州胡某车案及成都孙某酒后驾车案,两个案件不同的罪名,差距却是如此之大,胡某定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孙某定危害公共完全罪一审判决死刑,二审判决无期。这也是我国粗放型量刑的弊端所在,在中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下,律师只有准确的把握刑法的各个细节,首先做好专业的技术工作,才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

相关内容请参考: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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