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网团队律师担任四川资阳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魏某的二审辩护人
(主办律师:陈武)
笔者按:本案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而起,以债务人枪杀债权人、债务人面临刑事追诉告终。被告人长达6年的逃亡生活,辗转流窜、隐姓埋名、提心吊胆,直至罹患绝症。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禁为他当年不理智的行为扼腕叹息,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为被告人辩护有很多理由,但“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对待采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开始了我的辩护之旅。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检方指控
一审判决
上诉请求
辩护思路
终审结果
办案体会
一、 案情简述
2003年7、8月间,被告人魏某因赌博在被害人晋某处借了三万元现金,后晋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2003年9月30日,晋某又两次找人到魏某家中催款,被告人魏某与次日凌晨1时许回家后获知此情况,遂携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邀约钟某、蒋某到资阳市某歌舞厅找到晋某商量还钱的事,后因商议未果,晋某声称不要魏某还钱了。被告人魏某遂掏出手枪朝晋某连开两抢,尔后逃离现场。晋某送往医院后死亡。经鉴定,晋某系被枪近距离击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7月25日,魏某被抓获归案。
二、 检方指控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魏某持枪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且情节、后果均严重。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三、 一审判决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终身。
四、 上诉请求
上诉人魏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不应当被判处死刑,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五、 辩护思路
我们的观点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是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存在以下从轻处罚情形:
第一、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诉人魏某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第二、被害人晋某对于该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被害人借给上诉人的借款时间短、利息高,被害人从事违法借贷活动。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也得到了确认。在上诉人愿意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害人却采取了不当的催收欠款行为。被害人在协商还款不成时,言语凶狠,存在对上诉人威胁的行为。
第三、上诉人在归案后,悔罪态度很好,认罪伏法。在被抓获后,先后的几次询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案将于近期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相关后续报道,请继续关注网(www.scxs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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