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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6442次 案例二维码

邓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受其家属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主办律师:李俊

编者按: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总会有躁动不安的人去打破法律的规定,先伤了人,虽解了一时之快,充当了热血英雄,最终却落得锒铛入狱,家人悲痛朋友唾弃,后悔一生。笔者办理的故意伤害、杀人案太多了,目睹了多个被告人泪流纵横,悔不当初,或者哭诉一时糊涂,或者哭诉纯属失手,但法律的无情告诉了他们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作为律师,一个嫌疑人犯有不管犯的错误,在诉讼过程中都有他自己该有的权利和利益,维护被告人的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通过我们律师的努力,依据法律,洗脱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责,减轻其家人的痛苦。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本文精彩导读==

案情简介

辩护思路

案件进展

一、案情简介

邓某系成都一出租车司机,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差,主要来源就是出租车生意。一天,在成都市某广场上,两男一女将邓某拦下,欲搭乘其车去某地。在地点和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吵,邓某便拒绝拉载,双方发生辱骂争吵,邓某欲驱车离开。就在开动车子时,两名男子拽拉邓某出租车上的把手,并用砖头抛砸出租车,造成了出租上一定的损坏。邓某随抽出出租上的一把刀,刺向两名男子,一人一刀,造成伤害,事发后邓某心存侥幸没有自首。

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侦查起诉阶段,邓某已被刑事拘留。

邓某的家属在得知邓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特意从福建赶来,包括其父母、弟弟和女朋友,一到成都就四处寻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邓某的家属联系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多方面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我们四川刑事律师网。在接待邓某家属时,邓某家属十分关心邓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生活状况,心情十分着急与急迫。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在安慰邓某家属的同时,表示我们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的律师一定会竭尽所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邓某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以期维护邓某的合法权利。

案件经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诉邓某,这无疑给邓某重大打击,也让家人顿失希望。本网律师已经赶往看守所进行多次会见,与邓某进行了全面的沟通,讲解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并告知邓某检察院的控诉并不代表最终的罪名,因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是由法院判决的,我们能够做的还很多,反驳空间还很大,这样的讲解显然是邓某平静多了,也让家属暂时稳定了心情。

二、辩护思路

该案已经开庭,本网团队成员李俊律师出庭为邓某做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利。李俊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辩护:

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即故意的内容不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且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邓应当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捅刀子的目的仅是出于一时气愤,想“教训”一下对方,其主观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和起因看,被告人并无杀人的思想基础。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有什么仇恨和积怨。仅仅是因为乘出租车发生纠纷,车子被砸,被告人一时气愤才想用刀“教训”对方,伤及皮肉,更无预谋和准备杀人。被告人在2009年12月2日第一次供述中就明白无误的陈述道:“我的车门被那两名男子踢了,就很气愤,就想用刀去教训一下那两名男子”

2、从被告人主观上所想打击的和所判断的部位看,都不是致命部位。被告人主观希望和判断打击的部位是腹部,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供述:“我走过去先捅站在后面那名男子腹部一刀,随后紧接着捅了另一名男子一刀,也捅在腹部的位置”,不能因为本案客观上伤在了肖的致命部位心脏,就推论被告人主观上希望和判断的打击部位是致命部位,就是故意杀人。本案案发时,由于在11月28日当天傍晚6点左右光线较暗,看不准确,且被告人与被害人肖猛勇双方身体姿态处于一种运动变化状态,才致打击的方向和部位出现偏差,伤到了肖的要害部位——心脏,这是被告人始料未及的。

3、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一直表现良好,不会产生杀人恶念。被告人于2004年12月应征入伍,2005年被授予上等兵军衔,服预备役授予一级士官军衔,2006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同时曾无偿献血,很难想象这样一位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退武军人会产生杀人动机。

4、从被告人事发后的态度和表现来看,被告人行为时没有意识到会出现死亡及重伤的后果。侦察阶段,在公安机关告知邓有一名被害人肖死亡时,邓感到非常惊讶和出乎意外,不相信会有人死亡,在辩护律师会见时还向律师求证是否有人死亡,在收到肖的死亡鉴定结论后才从心里上相信。案发后,邓既没有投案也没有逃跑,竟然还穿着案发时那一身衣服,逍遥自在,若无其事,从心里就认为被害人最多受一点轻微伤、皮外伤,到医院缝两针就好了,不会出什么大事,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在行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会出现死亡结果,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被害人肖、李在本案的起因方面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

被害人招手打车,目的地较远,在文家场,被告人因车需要加气不能载客远行,这本属情理中事,但在被告人轻言细语作出合理解释后,被害人却气冲冲地用力把车门关得很重、很响,这就引发了双方的纠纷。在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的过程中,两被害人又用手砸车、强行掰车门把手,把右后门把手掰断,又用脚猛踢车门,继而还用石头(或砖头)砸车,被害人凭着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损坏被告人的车辆,从而使矛盾激化,导致被告人一时激愤,产生了“教训”被害人以阻止其继续砸车的冲动,酿成了本案。显然,二被害人在引发本案的起因方面具有明显的过错,对激化矛盾又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为的目的即故意的内容不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行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会出现死亡结果,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同时,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被告人邓应当从轻处罚。

三、案件进展

该案已经开庭,但尚未判决,本网律师继续为邓某提供法律帮助。后续情况请关注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本网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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