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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Z某抢夺案辩护,Z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134次 案例二维码

 

相关关键词:抢夺罪 轻罪辩护

编者按:原本表现优秀的在校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勤工俭学只身赴成都打工,却因工作事情与亲人负气出走,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顿起歹意,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从此走上犯罪之路。作为社会人,我们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扼腕叹息。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本着刑法教育与刑罚相结合的宗旨,我们更希望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更希望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判决。大学生,是一个充满青春朝气的群体,是祖国未来力量的源泉。我们尽心尽力去挽救一个大学生,就是挽救了希望。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审判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由于家庭贫困,原本打算利用寒假到成都勤工俭学,后由于找工作的事情与在成都打工的亲属发生争吵,并误认为被姐哥撵出暂住地,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由于饥饿难耐,无奈之下便起歹意。2010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本市青羊区二环路的路边,趁被害人李某路过此处,周某从身后抢走李某手中的黑色女士提包,包内有现金206元、“阿尔皮纳”女士钱包(价值240元)、粉色洛卡牌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并将李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伤。周在逃跑过程中被两名群众拦下制服并扭送派出所。
2010年1月21日,被告周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
2010年2月26日,被告周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辩护思路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以后,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由于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被挡获,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未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犯罪未遂。虽然这点辩护意见未得到主审法官的支持,但就此问题,承办律师任然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即第二次抢夺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由于家庭贫困,原本打算利用寒假到成都勤工俭学,之后由于找工作的事情与在成都打工的哥姐发生争吵,并且误认为哥姐要赶自己走,因此负气出走,导致生活没有着落,饥饿难耐,便一时起歹念抢夺他人财物,其犯罪动机比较单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被告人周某虽然涉嫌两次抢夺行为,但均系勤工俭学无果,生活无着落后临时起意抢夺,而不是蓄意、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和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计算出本案的涉案金额仅为1346元,虽然受害人马某报案称有1000元的现金和700元的购物卡,但结合全案证据却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认证,故不能仅凭受害人马某的陈述作为认定抢夺数额的依据。
并且被告人周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年迈的爷爷奶奶、体弱多病的父亲、母亲共五人,家中无人外出务工,地处偏远,交通闭塞,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最后,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多次委托家属寻找受害人,以便给予必要的赔偿,后经过联系并与受害人协商,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且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读书期间成绩优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周某适用缓刑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办案体会

在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我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办案过程中,分别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就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向其就读的某学院的班主任等老师了解了相关情况。
为了促成犯罪嫌疑人尽量从轻、减轻处罚,我还多次与受害人沟通,并最终争取到受害人谅解嫌疑人,并出具了谅解书。在公诉阶段,作为辩护人,我会同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资深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在辩护过程中,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经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提出了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得到了办案法院的支持。
同时,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反思整个案件的背后,透视着当代许多大学生走向犯罪道路的危机。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这一现象产生频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马某残忍地杀害四位昔日的同窗,某大学学生刘某向熊泼硫酸,再到某大学情杀案导致一死两伤的恶果。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思,催人猛醒。这些被社会寄予厚望,被人们视为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却相继涉足犯罪,为人们所唾弃。我们不禁反思,是什么使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不断沉沦,最终坠入罪恶的深渊。
就本案被告人周某而言,虽然8个月刑期不算太长,时光如流水,眨眼即过,可是造成的影响却是重大的。它会给家人带来担忧,会为周某的形象烙上污点,为他成长之路设置了一道障碍,更会给他的心灵覆上阴霾。
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面对沉重的就业压力,面对着外界重重的不良诱惑,我们的大学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冷静,用知识武装自己,为挑起明日之重担积蓄力量,做好准备。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梁启超先生这一名言震荡着一代代年轻大学生的心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大学生要以良好的心理素质迎接未来的挑战,为国家的富强奉献自己的青春,真正成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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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Z某抢夺案辩护,Z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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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关键词:抢夺罪 轻罪辩护

编者按:原本表现优秀的在校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勤工俭学只身赴成都打工,却因工作事情与亲人负气出走,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顿起歹意,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从此走上犯罪之路。作为社会人,我们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扼腕叹息。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本着刑法教育与刑罚相结合的宗旨,我们更希望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更希望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判决。大学生,是一个充满青春朝气的群体,是祖国未来力量的源泉。我们尽心尽力去挽救一个大学生,就是挽救了希望。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审判结果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由于家庭贫困,原本打算利用寒假到成都勤工俭学,后由于找工作的事情与在成都打工的亲属发生争吵,并误认为被姐哥撵出暂住地,导致生活没有着落。由于饥饿难耐,无奈之下便起歹意。2010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本市青羊区二环路的路边,趁被害人李某路过此处,周某从身后抢走李某手中的黑色女士提包,包内有现金206元、“阿尔皮纳”女士钱包(价值240元)、粉色洛卡牌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并将李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伤。周在逃跑过程中被两名群众拦下制服并扭送派出所。
2010年1月21日,被告周某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
2010年2月26日,被告周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辩护思路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律师代理该案以后,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由于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被挡获,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未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犯罪未遂。虽然这点辩护意见未得到主审法官的支持,但就此问题,承办律师任然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即第二次抢夺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由于家庭贫困,原本打算利用寒假到成都勤工俭学,之后由于找工作的事情与在成都打工的哥姐发生争吵,并且误认为哥姐要赶自己走,因此负气出走,导致生活没有着落,饥饿难耐,便一时起歹念抢夺他人财物,其犯罪动机比较单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被告人周某虽然涉嫌两次抢夺行为,但均系勤工俭学无果,生活无着落后临时起意抢夺,而不是蓄意、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和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计算出本案的涉案金额仅为1346元,虽然受害人马某报案称有1000元的现金和700元的购物卡,但结合全案证据却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认证,故不能仅凭受害人马某的陈述作为认定抢夺数额的依据。
并且被告人周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年迈的爷爷奶奶、体弱多病的父亲、母亲共五人,家中无人外出务工,地处偏远,交通闭塞,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最后,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多次委托家属寻找受害人,以便给予必要的赔偿,后经过联系并与受害人协商,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且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读书期间成绩优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对周某适用缓刑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办案体会

在接受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我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办案过程中,分别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就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向其就读的某学院的班主任等老师了解了相关情况。
为了促成犯罪嫌疑人尽量从轻、减轻处罚,我还多次与受害人沟通,并最终争取到受害人谅解嫌疑人,并出具了谅解书。在公诉阶段,作为辩护人,我会同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资深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在辩护过程中,鉴于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经退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提出了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得到了办案法院的支持。
同时,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反思整个案件的背后,透视着当代许多大学生走向犯罪道路的危机。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这一现象产生频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马某残忍地杀害四位昔日的同窗,某大学学生刘某向熊泼硫酸,再到某大学情杀案导致一死两伤的恶果。这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思,催人猛醒。这些被社会寄予厚望,被人们视为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却相继涉足犯罪,为人们所唾弃。我们不禁反思,是什么使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不断沉沦,最终坠入罪恶的深渊。
就本案被告人周某而言,虽然8个月刑期不算太长,时光如流水,眨眼即过,可是造成的影响却是重大的。它会给家人带来担忧,会为周某的形象烙上污点,为他成长之路设置了一道障碍,更会给他的心灵覆上阴霾。
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面对沉重的就业压力,面对着外界重重的不良诱惑,我们的大学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冷静,用知识武装自己,为挑起明日之重担积蓄力量,做好准备。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梁启超先生这一名言震荡着一代代年轻大学生的心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大学生要以良好的心理素质迎接未来的挑战,为国家的富强奉献自己的青春,真正成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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