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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在校大学生成都闹市抢夺,本网律师一审成功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672次 案例二维码

高校在校大学生成都闹市抢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1989年生,遂宁人,西昌某高校在读学生,本欲利用假期到成都打工挣钱,不想找工作不顺利,处境日渐窘迫。2010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成都市某小区外,趁被害人李某路过此处,被告人周某从身后抢走李某手中的黑色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06元,女式钱包(价值240元)、粉色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并将李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伤。周某在逃跑过程中被两名群众拦下制服并扭送派出所,随即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另查明,2010年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成都市武侯区,抢夺被害人马某黑色挎包一个,失主报称内有人民币1000元,某现金购物卡700元,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二 辩护效果

被告人两次抢夺,且累计数额较大,抢夺地点在闹市区,并致被害人受伤,情节较为严重,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艾述洪接案后,尽力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针对案件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的特点,争取法院对被告人采取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策略,取得了理想的的辩护效果,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都表示接受,不准备提出上述。

三 辩护策略

(一) 艾述洪律师认为被告人2010年1月21日的抢夺属于抢夺未遂,因为他在逃跑的过程中就被群众制服并抓获,并未实际支配和使用这些钱物,按照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主动交待了警方尚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夺行为,说明被告人教育改造较为容易,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三) 艾述洪律师还向法院说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一向优秀,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中学和大学老师都出具了证明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本想利用寒假到成都勤工俭学,由于找工作的事情与亲属发生争吵,一度被姐哥撵出暂住地,生活无着,心生邪念,实施抢夺,希望法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以宽大处理,以便减少羁押时间,让其继续学业,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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