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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Z某非法持有冰毒22.38克案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6172次 案例二维码

员工携带冰毒22.38克 一审获刑八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为支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支某,男,1970年1月生,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案发前就职于某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支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三袋共22.38克行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与繁雄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高新区指控被告人支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定罪量刑。该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应该并处罚金。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蒋健出任本案辩护人,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0高刑初字第19号)一审判决被告人支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好评。

三 辩护策略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律师蒋健对本案采取了如下辩护思路和策略:
1 蒋健律师辩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且用来供自己吸食,没有流入社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一贯坚持的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便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2 蒋健律师还认为被告人还有如下一些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第二,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自2005年来一直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根据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被告人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表现出色;同时被告人热心公益,曾在512大地震后,多次前往灾区帮助灾民,并捐款3000元。说明其本性善良,教育改造容易,可以予以轻判。
第三,蒋健律师还请求法院从人道主义出发,体谅被告人和其家庭的困难处境。被告人父母均为退休干部,两位老人身体较差,案发前照顾老人的工作主要由被告人支某承担,其父母希望其子尽快回到家庭,并配合对其进行教育管教。
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取得了令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辩护效果。

四 附件:辩护词、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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