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弹药案宣判 委托本网提起上诉
——本网资深律师何媛提供二审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男,1967年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某村人。
2009年4月,被告人贺某伙同张某共谋制造毒品,贺某女友余某某租赁的成都市某地作为制造毒品地点。2009年7月15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贺某与余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某地暂住地依法搜查时,查获军用子弹56发、军用教练弹2发,运动步枪子弹5发、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18克的毒品。随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贺某制造毒品的地点查获制造毒品工具玻璃器皿、真空泵、烧杯、万用电炉、加热架和过滤器等物以及用于制造毒品的氯化钠原料。公安机关对制毒器皿进行鉴定,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贺某于2007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 一审判决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因制毒工具中未捡出毒品,属于未遂。一审判处贺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一年零五个月;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 二审辩护
上诉人贺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四川网团队为其上诉,本网资深律师何媛为其二审提供了辩护,何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减轻贺某刑罚、判处其的辩护意见:
1 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1)上诉人贺某制造毒品未遂,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应当判处。
2)上诉人非法持有弹药63发,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明显过重,应当判处管制。
2 何律师辩称,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上诉人如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上诉人已离异,所抚养的十四岁女儿正值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上诉人被羁押后无人看管,并已经对其学习和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上诉人对何媛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感谢,对网表达了信任。
四 附件:委托书、上诉状、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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