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本网律师为P某故意杀害致人死亡案辩护,P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303次 案例二维码

彭某故意杀害致人死亡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本网资深律师张洪松为彭某提供法律援助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某,男,1994年4月生,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大邑某镇人。2009年7月21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9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伙同王某、刘某,因琐事为报复被害人李某,将其骗至小树林内,王某脱光被害人李某的衣裤,被告人彭某与王某、刘某三人持树枝、砖头等物对其殴打约两小时,并将树枝插入其肛门内,三人把被害人李某绑在树上后离开。后被当地村民发现,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系弱智青年,无语言表达能力。案发后,彭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崇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二 辩护效果

被告人彭某因抢劫罪被判刑,在缓刑期内又重新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应该撤销缓刑,与后罪数罪并罚。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成都市致高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彭某提供法律援助,四川刑事律师网指派资深律师张洪松为其辩护。检方指控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不务正业,交往社会不良青年,法制观念淡薄,家庭疏于管教,以至于重新犯罪”,且故意致死李某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告人彭某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本网资深律师张洪松辩称,被告人彭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岁,且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2009)大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的缓刑决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和其家属均对张洪松律师的辩护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示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张洪松律师认为被告人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告人犯罪时离十六岁尚有半年,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请求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2 被告人彭某尚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且报复被害人不是被告人彭某提出来的,而是另一被告人王某因为被害人李某“用烟吐过他”,提出报复李某的。因此被告人彭某的责任应该小于王某,应该对彭某减轻处罚。

四 附件:指定辩护函、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