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职务侵占37万元 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为高某成功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10月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月1日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2008年9月初至10月,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成都市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人员期间,将其负责收取的“春江花月夜”项目的水电、物管等费用共计372912.73元截留,用于个人赌博,娱乐等消费,将全部款项挥霍殆尽。后高某怕公司追究责任,逃至福建、广东等地躲藏,并使用假身份证、更换手机号码,与公司失去联络。2010年1月1日高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民警挡获,抓捕归案。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且已挥霍殆尽,无法归还,应该根据《》第二百七十一,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面临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并可处。四川网资深律师蒋健担任了本案的辩护人,为被告人高某争取到了最轻的刑事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均表满意,对网表示感谢和信任。
三 辩护思路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高某具有若干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 被告人系初犯,案发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工作期间尽职尽责,表现较好。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
2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改,并多次表示还钱给公司。被告人还想通过赌博赢钱还给公司,只是事与愿违。被告人家人也表示愿尽最大努力偿还公司款项。
3 被告人家庭贫困,父母年老多病,弟弟上学尚未工作,被告人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为了避免购买家庭受到毁灭性打击,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希望法院对高某从轻处罚,以便让高某能够照顾年迈的双亲。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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