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为L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提供二审辩护,由实刑改判为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7063次 案例二维码

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李重为刘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非法持有枪支

一 案情简介

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

2010年5月12日15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某街道酒店某房间,当场从在该房间内的上诉人刘某身上搜出仿“六四式”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四发。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当装填国产“六四式”手枪子弹进行射击时,能完成射击过程。刘某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捕。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二 辩护效果

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且是实刑,对刘某本人和他的家庭打击非常大,因为刘某的父亲已经80高龄,行动不便,母亲也已七十有六,长期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白内障和高血压等病。如果刘某入狱,其父母不但无人照料,并且整个家庭将丧失唯一的经济来源。其家属含泪向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求助,本网指派资深律师李重为其二审辩护,并且达到了其家属梦寐以求的辩护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0)龙泉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判处上诉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听到宣判后,家属激动落泪,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信任,对李重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钦佩。

三 辩护思路

鉴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没有争议,李重律师把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上,尽量找出所有可能为上诉人争取缓刑的事实和情节。

1 当事人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当事人判处实刑明显过重,且无必要。

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被告人不是累犯,三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完全符合缓刑的三个条件。

2 上诉人刘某主动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始终积极配合警方、检方和法院的调查,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

3 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上诉人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家庭、社会和单位表现良好。

4 上诉人刘某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让刘某能在家孝敬父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两位老人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