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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参与职务侵占377.1万元 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16774次 案例二维码

赵某某参与职务侵占377.1万元 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关键词:虚假出资罪 虚假出资

一 案件背景

澳籍华人卿某某实际控制的XX集团与四川省XX开发总公司合资成立XX公司建设乐峨公路,本案的发生与XX公司息息相关。因涉及到外籍华人和其它因素,该案受到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纪委督办,公安部牵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派专员旁听了庭审。全案涉及2个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涉及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单位行贿、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共7个罪名。本案指控、辩护、审判阵容豪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正、副处长(四川省十佳公诉人)出庭公诉,审判长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另外两名人员均是资深刑事法官,辩护人均为来自北京、成都的知名刑事律师。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周。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女,满族,1953年3月27日生,中专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虚假出资罪,2006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10月,XX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游某某将XX公司经营管理的省道103线夹江至峨嵋旧路改造工程等四项工程发包给被告人卿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四项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游某某将四项工程总造价由990万元虚增为2844万余元,被告人卿某某生在虚增造价文件资料上予以签字确认。2003年9月,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卿某某的帮助下,将其在XX公司的个人借款209万、澳嘉电力在XX公司的借款168.1万,共计377.1万元,在XX公司虚增的工程成本中核销。被告人游某某、赵某某、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XX公司资金377.1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在四川省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同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多次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认为虽然客观上担任公司财务经理的被告人赵某某根据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游某某的安排进行了帐务处理,但指控赵某某明知被告人游某某职务侵占而帮助处理财务帐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因此,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帮助游某某进行调帐和债权债务归集的行为构成共同职务侵占罪,没有考虑赵某某主观上没有职务侵占的故意内容,是比较典型的“客观归罪”,指控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一、综合全案证据事实情况看,被告人游某某本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游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帮助调帐和债务归集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被告人赵某某仅仅参与了债务归集和债权债务调帐的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XX公司的377.1万元债权丧失。2、虚增工程款后冲销XX公司债权的行为才是导致XX公司的377.1万元财产损失的行为,但被告人赵某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虚增工程款和冲销XX公司债权的行为。(1)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游某某等人虚增工程造价并不知情。(2)被告人赵某某对嘉旺生化公司代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并不知情。

但同时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复杂的背景,辩护律师兼顾了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系从犯的罪轻辩护。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缓刑四年。

五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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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参与职务侵占377.1万元 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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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参与职务侵占377.1万元 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关键词:虚假出资罪 虚假出资

一 案件背景

澳籍华人卿某某实际控制的XX集团与四川省XX开发总公司合资成立XX公司建设乐峨公路,本案的发生与XX公司息息相关。因涉及到外籍华人和其它因素,该案受到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纪委督办,公安部牵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派专员旁听了庭审。全案涉及2个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涉及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单位行贿、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共7个罪名。本案指控、辩护、审判阵容豪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正、副处长(四川省十佳公诉人)出庭公诉,审判长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另外两名人员均是资深刑事法官,辩护人均为来自北京、成都的知名刑事律师。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周。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女,满族,1953年3月27日生,中专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虚假出资罪,2006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10月,XX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游某某将XX公司经营管理的省道103线夹江至峨嵋旧路改造工程等四项工程发包给被告人卿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XX公司。四项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游某某将四项工程总造价由990万元虚增为2844万余元,被告人卿某某生在虚增造价文件资料上予以签字确认。2003年9月,被告人游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卿某某的帮助下,将其在XX公司的个人借款209万、澳嘉电力在XX公司的借款168.1万,共计377.1万元,在XX公司虚增的工程成本中核销。被告人游某某、赵某某、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XX公司资金377.1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在四川省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同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多次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认为虽然客观上担任公司财务经理的被告人赵某某根据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游某某的安排进行了帐务处理,但指控赵某某明知被告人游某某职务侵占而帮助处理财务帐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因此,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帮助游某某进行调帐和债权债务归集的行为构成共同职务侵占罪,没有考虑赵某某主观上没有职务侵占的故意内容,是比较典型的“客观归罪”,指控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一、综合全案证据事实情况看,被告人游某某本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游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帮助调帐和债务归集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被告人赵某某仅仅参与了债务归集和债权债务调帐的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XX公司的377.1万元债权丧失。2、虚增工程款后冲销XX公司债权的行为才是导致XX公司的377.1万元财产损失的行为,但被告人赵某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虚增工程款和冲销XX公司债权的行为。(1)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游某某等人虚增工程造价并不知情。(2)被告人赵某某对嘉旺生化公司代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并不知情。

但同时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复杂的背景,辩护律师兼顾了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系从犯的罪轻辩护。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与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缓刑四年。

五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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