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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诈骗恋人35万余元 一审仅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6324次 案例二维码

蒋某诈骗恋人35万余元 一审仅获法定最低起点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为蒋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诈骗罪 诈骗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男,XX年XX月生于成都,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006年12月,被告人蒋某以谈恋爱结识被害人刘某。200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得知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因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即向刘某谎称认识国家领导人,可以到北京托关系为其亲属申冤,使其免受刑事处罚。得到被害人刘某信任后,以需要请客送礼和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66000余元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住房一套及刘某出具的借条两张共计260000元,并将房产过户至蒋某名下。后刘某的亲属仍然受到刑事处罚,刘某方知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传唤至刑警支队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蒋某骗取的被害人刘某住房价值30338元。总计诈骗财产356338元,其中96338元为已遂,260000元未遂。

二 辩护效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虚构认识国家领导人的事实,以能托人办事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危害国家领导人声誉,情节特别严重,且归案后未退赃,以构成诈骗罪,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该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蒋某诈骗在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蒋某又谎称认识国家领导人,具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案情很不乐观。蒋某委托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和四川刑事律师网的资深律师陈武为其辩护。两位律师撰写了高质量的辩护词,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结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当事人及其亲属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示信任。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和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接案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持不同意见。两位律师也认为本案检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1 刘某给被告人的6万多元现金,是帮被害人办事所需的费用,且被告人确实认识国家领导人;刘某将房产过户给被告人,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刘某财产的目的,更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故不构成诈骗罪。2 即使检方指控的诈骗罪名成立,既遂部分也只有96338元,未遂部分为260000元。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20万元,所以被告人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 即使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也属于初犯、偶犯,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及对指控罪名的辩解是他正当的诉讼权利。

法院部分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四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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