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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C某贪污四万余元,二审获有期徒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090次 案例二维码

社长陈某贪污四万余元 二审获有期徒刑四年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刘耘希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初识字,平武县xx镇某社社长。2010年1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0年4月6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再次逮捕,羁押于平武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到2009年期间,陈某等人负责对某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2009年7月,因征地工作人员三个月未领到工资,陈某等人决定给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考虑点“辛苦费”,以加快工作进展。后陈某召集社委会成员在某农家乐开会讨论,决定通过虚增先前镇、村、社工作人员联合调查核实的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单上的附着物数量、类别和规格等方式,为相关人员即本案涉案六人每人虚增4万元左右的“辛苦费”。其中我方当事人陈某虚增水泥堡坎、水泥堰渠等2项,虚增土地补偿款49976.40元。

基于以上事实,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明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 辩护效果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刘耘希为其提供二审辩护。刘律师接案后,会见了上诉人,认真审阅了案件,并到案发地进行了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虚增水泥堰渠31米、虚增征地补偿3410.00元有误,应予纠正,辩护人对此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二审法院采信了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和辩护意见,但是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尽管如此,上诉人及其家属对刘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赞赏,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虚增水泥堡坎、水泥堰渠2项,虚增征地补偿款49976.40元”与事实不符。虚增水泥堡坎是事实,但虚增水泥堰渠不是事实。其他同案被告人自行决定篡改了原始数据,不是陈某的个人决定,各个被告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 2010年1月16日,上诉人陈某退赃26112.00元,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3陈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陈某在5•12大地震中积极抢险救灾,得到上级领导和全村村民的一致赞扬和肯定。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

四 附件:二审裁定书、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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