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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开设赌场案,本网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轻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2-29 00:00:00 浏览:5441次 案例二维码

张某开设赌场案 一审轻判获缓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李重成功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女,1960年12月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XX市XX区人,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11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开设“六合彩”赌场,为来此进行赌博的人员提供下单业务,然后将收取的下注金额传给庄家,被告人在其中收取5%的提成。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在该赌场确认下注单据35张,总金额77545元。当天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银行卡(卡内有赌博用资金50000)及作案工具电脑、传真机等,已由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张某被挡获。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该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四川刑事律师网接受张某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李重为其辩护。李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情,为被告人做了高质量的辩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李重律师的勤奋敬业深表谢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达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本案属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属于从犯

被告人张某只是赌博犯罪的下线,抽取5%的红利,客户的输赢和他无关,她不是庄家,不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本案的主犯尚未归案,但应该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张某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

2 被告人张某主动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清楚的认识,悔罪之意溢于言表,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3 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其犯罪是一时糊涂所致,张某家庭经济拮据,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和家庭成员较大的医疗开支,才侥幸作案。

4 被告人张某身患糖尿病,每天靠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存,其丈夫患有癌症,尚需手术治疗,急需张某照料。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从事赌博代理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恳请法院根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附件:判决书、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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