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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虚假出资728万美元,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065次 案例二维码

赵某某参与虚假出资728万美元 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一 案件背景

澳籍华人卿某某实际控制的澳大利亚XX集团与四川省XX总公司合资成立XX公司建设乐峨公路,本案的发生与XX公司息息相关。因涉及到外籍华人和其它因素,该案受到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纪委督办,公安部牵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派专员旁听了庭审。全案涉及2个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涉及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单位行贿、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共7个罪名。本案指控、辩护、审判阵容豪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正、副处长(四川省十佳公诉人)出庭公诉,审判长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另外两名人员均是资深刑事法官,辩护人均为来自北京、成都的知名刑事律师。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周。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女,满族,1953年3月27日生,中专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虚假出资罪,2006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在明知XX集团728万美元资本没有真实到帐、缺乏相关银行进帐单据原件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将“728万美元”作为XX公司的实收资本核算,并在编制XX公司的汇总报表时通过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对冲的帐务处理手段,掩盖被告单位XX集团出资的728万美元没有真实到帐的事实。被告单位XX集团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直接责任人卿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向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在四川省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同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多次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尽管面对如此重大的案件,还是果断地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所指控的XX集团728万美元资本的虚假出资行为,实际上早在1997年7—8月期间就已经实施完毕,而被告人赵某某根本不具备参与虚假出资728万美元的作案时间。

二、被告人赵某某事后将728万美元资本列入实收资本帐核算后进行帐务处理的行为属于他人虚假出资之后的“事后行为”,根本上不能等同于虚假出资行为本身。

三、即使XX集团构成虚假出资罪(单位犯罪),但被告人赵某某根本就不是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也不能成为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辩护律师同时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复杂的背景,兼顾了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系从犯的罪轻辩护。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缓刑四年。

五 附件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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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虚假出资728万美元,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065次

赵某某参与虚假出资728万美元 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一审成功获缓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一 案件背景

澳籍华人卿某某实际控制的澳大利亚XX集团与四川省XX总公司合资成立XX公司建设乐峨公路,本案的发生与XX公司息息相关。因涉及到外籍华人和其它因素,该案受到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纪委督办,公安部牵头,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馆派专员旁听了庭审。全案涉及2个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涉及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单位行贿、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共7个罪名。本案指控、辩护、审判阵容豪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正、副处长(四川省十佳公诉人)出庭公诉,审判长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另外两名人员均是资深刑事法官,辩护人均为来自北京、成都的知名刑事律师。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周。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女,满族,1953年3月27日生,中专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虚假出资罪,2006年12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在明知XX集团728万美元资本没有真实到帐、缺乏相关银行进帐单据原件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的指使下,将“728万美元”作为XX公司的实收资本核算,并在编制XX公司的汇总报表时通过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对冲的帐务处理手段,掩盖被告单位XX集团出资的728万美元没有真实到帐的事实。被告单位XX集团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直接责任人卿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向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三 辩护思路

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在四川省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同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审判阶段,律师多次到南充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尽管面对如此重大的案件,还是果断地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所指控的XX集团728万美元资本的虚假出资行为,实际上早在1997年7—8月期间就已经实施完毕,而被告人赵某某根本不具备参与虚假出资728万美元的作案时间。

二、被告人赵某某事后将728万美元资本列入实收资本帐核算后进行帐务处理的行为属于他人虚假出资之后的“事后行为”,根本上不能等同于虚假出资行为本身。

三、即使XX集团构成虚假出资罪(单位犯罪),但被告人赵某某根本就不是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也不能成为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辩护律师同时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复杂的背景,兼顾了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系从犯的罪轻辩护。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缓刑四年。

五 附件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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