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成功获不起诉
——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
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一 案情简介
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8年7月30日因涉嫌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夹江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08年1月3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宿某某因使用电脑与其同事李某某在办公室发生纠纷,后宿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告诉杨有人要打她。杨于是邀约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县财政局外,安排好后,宿某某电话邀约李某某到财政局外,李到后与宿发生口角,杨某某便上前打李某某,李遂与杨对打,潘、李上前帮杨,在打斗过程中,杨、潘用砖头打击李某某头部及其身上,致李某某右眼、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三 辩护思路
虽然,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属轻罪;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宿某某系某银行正式职工,一旦被定罪处刑后,对其今后的人生影响巨大。因此,律师制定了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取得检察院不起诉的的辩护方案。经过与家属协商,家属积极赔偿律师的工作,与被害人耐心沟通,最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 辩护效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宿XX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释放。对此结果,犯罪嫌疑人宿XX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一再对辩护律师敬业精神和执业技能表示感谢。
五 附件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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