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L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行贿等六罪,二审成功减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5588次 案例二维码

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税、行贿等六罪 二审成功获减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田银行辩护

一 案件背景

刘某某是广安市某县承包河沙开采的个体老板,为了经济利益干了一些违法的事,被作为当地的一股恶势力。在当地的扫黄打黑行动中,被作为“黑社会”立案调查。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通过串通竞拍取得某县东槽片区大洪河流域河砂采矿权后,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物,非法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自2005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垄断邻水县东槽片区河砂经营,以其成立的‘某县和远建筑建材经营部’为依托,先后纠集、拉拢被告人黄某某等十余人到经营部入股或上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钟某某等十人为骨干和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两年时间里,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某县东槽片区砂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一审判决还认定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五个罪名。

三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本案一审判决宣判的前三天被委托,辩护律师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审合议庭交换了意见,合议庭的法官表示,他们法院对该案已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了结果,如果宣判后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话,可以上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辩护意见。尽管如此,辩护律师还是认真负责的复印了多达109本卷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刘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第二天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论证充分的辩护意见。

意料之中,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辩护律师仔细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后,认为,尽管刘某某等人一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干了些违法犯罪的事,但并不符合法律对黑社会组织的规定,这也是被告人刘某某最不服的地方,刘某某承认自己干过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但是说自己组织了一个黑社会、领导着一个黑社会,觉得自己十分冤枉,因此,律师重点从刘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方面辩护,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对其它单个罪名也是仔细认真研究。

四 辩护效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后,对刘某某减刑二年。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