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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依法力争 涉嫌二罪的被告人罗某某成功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091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律师依法力争 涉嫌二罪的被告人罗某某成功获缓刑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田银行为该案辩护律师团主要成员

一 案件背景

罗某某系眉山市某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个罪名。

二 案情简介

眉检反贪移诉【2007】x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3万元和象征性地支付了2万元现金购买了他人国有土地4亩多(272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决定某局自2004起截留部分应上交财政的款项在某局设立小金库,用于职工发奖,先后发放奖金共计21万元。

三 辩护思路和效果

本案中,对于罗某某收受土地使用权(没有过户)是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创收的部分资金作为补助、奖金发放是否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本案正确的认定处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

该案发生后不久,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正式明确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辩护律师综合评估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和目前的该《意见》,罗某某已构成受贿罪;因此,我们建议罗某某积极退赃,争取从轻情节。

具体办案中,辩护律师充分分析研究后最后确定了罗某某属于受贿未遂的情况、但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经律师依法力争,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结果罗某某本人及其家人感到满意,辩护律师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得到了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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