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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627次 案例二维码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
——本网资深律师卢思位为李某提供专业优质法律咨询

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案发前在成都市武侯区“农夫”菜市场做猪肉零售生意。200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经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9年12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到九眼桥一家农行取款,与后面来取钱的男子发生口角,并挨了后面男子一拳。李某从电瓶车后取出一把月牙刀准备还击,此时打人的男子又叫来两名男子,三人手持铁棍将李某围住,其中一人给李某背部重重一棍,挨打后李某砍了该男子一刀,后经鉴定为轻伤。三名男子围攻李某,李某见势不妙,开始逃跑。后想起自己的电瓶车,遂又往回跑,见三男子还在银行门口。其中一男子一脚踢翻李某的电瓶车,并给了李某一耳光,三人又拿铁棍围攻李某。李某情急之下拔出刀子捅了扇他耳光的男子一刀,伤及肺部,后经鉴定为重伤。此时李某又开始逃跑,一直跑到派出所,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经过,本人也被警方控制。

二 咨询意见及效果
四川刑事律师网卢思位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之父的委托,为李某在侦查阶段提供了专业优质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对卢律师的服务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达了信任。

卢思位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尽了解了案情,给当事人及委托人出具了以下几点咨询意见:

1 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

主动跑到派出所,有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意识,并向警方交待了事发经过,在刑法上属于自首,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对被害人造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

从案发过程来看,都是对方先挑起事端,都是对方首先对李某恐吓殴打,当事人在恐惧之下被迫还击,由于没有把握好分寸,造成了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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