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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4178次 案例二维码

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
——本网资深律师卢思位为杨某提供专业优质法律服务

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某村人,农民。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互联网上与网友聊天时,获知了制造冰毒的方法和流程。遂从网上购买了制毒原料麻黄碱片,并从市场上购买了制度工具,在双流县新兴镇庙山村2组家中制造毒品“冰毒”时,发生爆炸,110、119接到报警后到达事发现场。警方在制毒现场提取的4.455克液体中,鉴定出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抓获。

二 咨询意见及效果

四川刑事律师网指派资深律师卢思位为杨某在侦查阶段提供了专业优质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和委托人均对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满意。

卢思位律师针对案情给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供当事人辩护时参考:

1 当事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范围。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制造毒品不论多少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制造“冰毒”10克以下的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制造毒品不是为了吸食或者贩卖,而是出于好奇,想亲手做“实验”,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可以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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