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涉嫌 求助四川网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为蒲某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 案情简介
蒲某,男,汉族,1980年X月生,四川省某县人,事发前就职于青羊区某医院,家住成都某街。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蒲某与毛某合作做医疗器械生意,二人前后合作过六、七次。最后一单生意是蒲某帮毛某销售热疗机,蒲某把它销售给了当时他工作的某医院。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利润对半分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蒲某所在的石油局医院有一、两个职工知道此事。生意做成后,毛某以厂家直接把产品销售给了医院、自己没有赚到钱为由,拒绝分给蒲某利润,双方发生纠纷。据蒲某估计,这笔生意利润应当在七、八万左右。
蒲某找来自己朋友武某等四五个人,与毛某当面协商解决。由于双方未能就利润分配谈妥,武某扇了毛某几耳光,踢了毛某一脚。毛某承认赚了钱,说愿意把利润的10%给蒲某,遭到蒲某的拒绝。毛某又改口说愿意给蒲某4万,并打了4万的欠条。后蒲某与毛某约定到某茶楼取钱,蒲某在去茶楼的路上被抓获。
二 咨询意见及效果
网资深律师陈武接受委托后,立即与警方取得了联系,迅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分析了案情,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提出了如下咨询意见:
1 蒲某与毛某的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警方涉嫌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端。
蒲某与毛某的生意真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合法有效,虽然是口头合同,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还有相关。毛某未能提供生意没有赚钱的证据,后又承认赚了钱,拒不分给蒲某利润,是一种不守信用、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蒲某约见毛某、找朋友武某调解利润分配都是合法行为。
2 殴打毛某非蒲某所为,也非蒲某雇佣和指使,应该对打人者武某处以治安行政处罚。
蒲某、毛某、武某事前就相识,蒲某只是向武某提及了与毛某生意上的事情,毛某主动为二人调解,三人在边喝酒,边谈论此事,最后武某为蒲某抱不平,出手打了毛某,蒲某当即进行了制止。蒲某事前没有指使武某打人,也没有约定给他报酬。对武某打人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治安处罚,而不应该抓捕蒲某。
蒲某及其委托人对四川刑事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服务十分满意,对陈武律师专业和敬业十分钦佩。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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