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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391次 案例二维码

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申某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申某,男,汉族,本科文化,1978年X月生,从事通讯行业。

2010年2月到5月,犯罪嫌疑人申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他人的手机位置信息和通话详细清单,然后把这些信息转卖给他人。卖出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网络,申某在网上发布信息:“手机丢了,帮你找找”,然后留下自己的QQ号码,方便与他人联系,招揽生意。一般每条信息售价在50元到150元不等,支付的方式是以手机卡付费或者通过网络账户汇款。

二 咨询意见和效果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解释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了当事人关心的其他问题。两位律师主要提供了如下咨询意见:

1 向当事人解释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回答了当事人关心的自己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两位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的办案经验,认为各地司法机关把“情节严重”的门槛放得很低,只要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获取”、受害人“涉及多人”就可以认定,目的是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

当事人申某和其委托人对四川刑事律师网的服务表示感谢,对陈武、曾莉两位律师的敬业表示钦佩。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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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391次

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求助四川刑事律师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申某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申某,男,汉族,本科文化,1978年X月生,从事通讯行业。

2010年2月到5月,犯罪嫌疑人申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他人的手机位置信息和通话详细清单,然后把这些信息转卖给他人。卖出的渠道主要是通过网络,申某在网上发布信息:“手机丢了,帮你找找”,然后留下自己的QQ号码,方便与他人联系,招揽生意。一般每条信息售价在50元到150元不等,支付的方式是以手机卡付费或者通过网络账户汇款。

二 咨询意见和效果

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并与警方取得了联系,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解释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了当事人关心的其他问题。两位律师主要提供了如下咨询意见:

1 向当事人解释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回答了当事人关心的自己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

两位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的办案经验,认为各地司法机关把“情节严重”的门槛放得很低,只要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获取”、受害人“涉及多人”就可以认定,目的是为了打击和震慑犯罪。

当事人申某和其委托人对四川刑事律师网的服务表示感谢,对陈武、曾莉两位律师的敬业表示钦佩。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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